市第十中学校内干部选拨任用制度_中学学校干部选拔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9:32: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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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十中学校内干部选拨任用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我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我校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处级领导干部队伍,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应具备校聘管理关键岗位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提拔担任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三)应当在三年内经过三个月以上学校党校或组织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六)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民主推荐

第七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全校范围的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进行、各单位范围的民主推荐由各基层党委(总支、直支)在校组织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校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班子换届时的民主推荐分全校范围和各单位范围两次进行,综合两次的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依据。

(一)全校范围民主推荐的参加对象:全校以上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二)单位范围民主推荐的参加对象:

1、教学部门由党政负责人、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实验室、综合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2、直属部门由部门主任,支部、中心、教研室及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由参加推荐会议的人员填写推荐票,有必要时由组织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校领导及其它推荐人员的推荐票分别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由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范围的人员参加,推荐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三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他人作为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四、考 察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内部文告、网上公告等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及分管校领导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校级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其他有关同志。

第十九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

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及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

五、酝 酿

第二十二条

在考察前、向党委呈报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或讨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酝酿。在酝酿过程中,须征求校纪委的意见,对民主党派或非党干部的人选,须征求校统战部的意见;对各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 4 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以上酝酿情况一并向校党委汇报。

六、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会议纪要、民主推荐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七、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时间从党委讨论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提拔任职的干部在试用期内,将按其试任的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干部在试用期间不能履行与试任职务相应的职责或出现重大失误以及犯有严重错误,经组织考察,不宜继续试用的干部,将提前结束试用期,同时不再享受与试任职务相应的待遇。干部试用期满后,将进行考核,对试用干部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评价。经评议、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按程序正式任命。经评议、测评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通过组织考核确属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用方式

(一)委任制:党委职能部门的干部,由校党委委派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选任制:各基层党委、校工会、团委的领导干部,一般按照各自的章程,经有关会议选举产生并报经校党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校党委委派任命。

(三)聘任制:校行政职能部门、行政领导干部,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由校长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时间自校长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实行委任制的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命;实行选任制的干部,党委审核同意的候选人,提交有关会议进行选举,选举产生的干部报党委审批后,由党委发文批准;实行聘任制的行政领导干部,对党委研究决定的干部人选,由校长履行聘任手续,校行政发文聘任。

第三十条

干部任职前,党委要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聘任制、委任制的干部,一般应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十二条

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条件还可根据具体岗位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办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测评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

九、交流、回避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专职党政管理干部。

交流的重点岗位是涉及人、财、物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校党委、校行政职能部门及学院(部)党委(总支)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学校党委在干部任期届满需重新任用前,一般应先征求本人的意见,尽量结合工作的需要及本人的意愿安排新岗位。一旦党委决定后,个人应服从组织安排。

在一个职位上任不满一届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进行交流,同一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级领导干部,因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限,但因工作需要需延长离退休年限的,也应当免去现任党、政领导职务。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干部由于出国、进修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一般应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当予以免职。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上列免职条件,需要行文的,由党委行文免除职务。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十一、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与之亲近的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及组织部内部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校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基层党委(总支)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

十二、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正式设置的处级机构任领导的干部,学校其它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分类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在试行中,若上级组织有新的政策规定时,按上级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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