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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一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共有省、市、县、乡四个层级,直辖市划分为市、区和乡镇三个层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由本级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分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归纳为五个方面。
(1)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
(3)组织国家机关。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4)监督权。改变和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5)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分为预备会议和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主要内容是(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提出和审议、表决议案;(3)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原建议、批评和意见;(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程序本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的过程: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代会审议或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大会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代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10人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的程序
1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20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2、候选人名额确定: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3、正式选举和决定任命。以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二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底开始建立,是我国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体现。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名额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35人-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1-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分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其他职权
(1)保证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监督权。
(5)人事任免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织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程序
1.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周举行。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2.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有人大常委会审议。
3.听取国家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
4.对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合理文件,进行纠正。
5.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省、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省级和设区的市),办公室(县级)
3.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
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第三节 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一、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可以设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可以设法制(内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县级人大一般不设立专门委员会,只设立工作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提出议案;2.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3.审查政府工作报告;4.审议质询案;5.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案;6.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7.检查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可提出报告;8.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9.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节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向它负责,受它监督。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在2004年前每届是
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权;
2.决定权;
3.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5.选举权、任免权;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表决决定任免正副乡长、镇长。
6.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维护公共利益权。
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与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五节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议会制的主要区别
1、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资产阶级议会制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中国的人代表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法律地位不同:西方各国议会主要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它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力低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最高性。
3、与政党的关系不同: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们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西方国家政党与议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议会选举来确定的。西方政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选举,通过选举掌握国家政权
4、人大代表和议员的区别
(1)在选举方式上,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通过竞选产生,而我国人大代表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2)二级的阶级基础不同。我国的人大代表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西方议会议员在形式上是代表选民的,但其一议员是专职的不同于人大代表的兼职,除享有高薪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待遇;其二从议员的代表性上看他们是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
5、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同:组织形式表现在立法机关体制上;组织形式表现在议会组织机构上。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982年以来对健全人大会制度作出的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
1、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还可以进行预告。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联合都可以依法提出候选人。
2、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增设了人大专门委员会。
3、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4、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会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并设立乡镇人大主席等。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更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和作用。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
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