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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一、经治医师对所分管病人的病情,应密切观察,如发现患者病情加重或恶化、威胁生命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医师;上级医师(包括主治、主任医师)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同时下病危医嘱。填写病危通知单一式三份,家属签字后,一份交于患者家属,一份在病例中留存,一份上报医务处。必要时,请医务处协调有关科室会诊、抢救,组织全体人员(包括家属),全力以赴抢救;病情稳定好转。
二、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治或值班医师及当班护士在进行尸体料理的同时,由医师填写死亡通知单(三联单),其中二、三联交患者家属,以备注销户口、办理火化等用,一联尽快报告医务处并及时通知感染控制科网报。必要时上报院长,协助科室做善后处理。如为医疗事故争议,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填写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及根本死因。
三、病危和死亡通知书报送医务处后,医务处应认真登记,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如经治医师不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当事人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