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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事故约谈。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第八条 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或伤亡人数,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见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按照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中),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于抗拒、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 对所属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严格执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晋能安监字„2018‟63号)文件,并对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延伸问责。
(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1、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免职处分;
2、给予事故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3、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全年安全绩效工资;
4、事故煤矿其他责任人由发生事故煤矿组织进行问责;
5、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3000元;
6、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罚款20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3000元;
8、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罚款2000元、相关副职罚款15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9、取消市公司机关人员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1人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1、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撤职处分;
2、给予事故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3、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全年安全绩效工资;
4、事故煤矿其他责任人由发生事故煤矿组织进行问责;
5、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5000元;
6、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正职免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免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
8、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9、取消市公司机关人员季度安全绩效工资。
(三)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分管队伍副经理(副矿长)两年内不得在本系统、本企业安排相关职务。
第十一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照上述第十条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一)发生一起1人重伤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并罚款3000元;
6、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7、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1000元;
8、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相关责任副职罚款500元;
9、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10、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罚款1000元、相关责任副职罚款500元;
11、市公司对事故煤矿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二)对发生一起2人以上10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发生一起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发生一起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根据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进行问责,或根据集团公司调查组调查问责意见,并对相关责任进行延伸问责意见后,呈报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发生非伤亡等级事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一)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罚款5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罚款5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罚款500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安全绩效考核扣5分。
(二)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罚款10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罚款1000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安全绩效考核扣10分;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相关副职罚款300元。
(三)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的问责。
1、给予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并罚款3000元;
2、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3、给予煤矿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副经理(副矿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罚款2000元;
4、给予煤矿总经理(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5、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
6、发生事故的单位,季度安全绩效考核得分下降50%;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相关副职罚款500元、相关科员罚款300元;
8、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9、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罚款500元、相关副职罚款300元、相关科员罚款200元;
10、市公司对事故煤矿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四)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市公司事故调查组拿出的调查问责意见进行处理。
(五)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非人身伤亡等级事故的根据集团或市公司事故调查组拿出调查问责意见,呈报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一般安全隐患由上级单位、部门或市公司检查中查实,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的责任单位,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 号)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认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二、非煤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各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非煤产业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单位或市公司检查中查实,或经查属实的举报。
第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的问责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对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1万元,对分管副经理(副矿长)罚款2万元,对总经理(矿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各罚款3万元;
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3万元,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1万元,对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5000元,对分管副经理(副矿长)罚款1万元,对总经理(矿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各罚款2万元;
三、所属煤矿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集团、县(区)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给予市公司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罚款1000元,相关副职罚款500元,相关科员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 其他被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参照此问责执行。
第五章 不执行上级和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的问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1万元到3万元经济处罚、主要领导约谈、问责等。
一、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和决定的;
二、所属煤矿不落实市公司《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的;
三、所属煤矿未按要求落实“136”安全管理模式工作的;
四、所属煤矿不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或对违反问责制度的单位不进行问责的。
第二十条 触犯“安全红线”按照“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市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可授权事故单位进行调查问责,问责结果报市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种制度处罚问责涉及同类同级的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就重不就轻,不重复处罚”的原则处罚。
第二十三条 除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公司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事故单位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1-2万元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执行事故责任处罚的同时,执行《xxxx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故追责时,市公司按相关制度对有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查处,如有与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呈报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约 谈 第二十七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被约谈单位事故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二十八条 约谈程序
原则上在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约谈。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三十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市公司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的降级、撤职及经济处罚;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等由市公司安全监察部及时报送市公司党委、纪委(监察)、人力资源、企管、财务、工会、新闻中心、综合办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公司对事故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单位负责落实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部室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对同一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执行,不重复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本制度执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有限公司。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OO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本数。
二、非伤亡事故等级标准
(一)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4、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6、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6、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7、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三)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
8、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三、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等八类。煤矿事故按行业专业特点分为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类。
(一)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支护垮倒(落)等事故,和从事支护顶板、维修巷道、维护巷道发生的事故以及使用中的支护材料不合格引发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瓦斯超限等事故,包括选厂、储煤场(煤山)、瓦斯发电厂等地面瓦斯事故。
(三)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设备起吊、设备安装、设备检修、设备调试、风水管路等伤人,大型设备损坏,立井坠罐,强力皮带断带,特种设备、大型固定设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供电等事故。
(四)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轧、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事故。
(五)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以及火药、雷管在井下发生的爆炸、燃烧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的内因火灾,和井下支护材料火灾、电气火灾、皮带火灾、油脂火灾等外因火灾造成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七)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区水、老空水、地质水(含水层水、断层水、岩溶水、封闭不良的钻孔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事故。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