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_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6:57: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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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200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琼府〔2008〕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完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我省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巩固我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成果,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现就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问题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条例》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补足: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二)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其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进行调整,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上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执行。

(三)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

二、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投入,确保退休人员足额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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