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_上海交通大学职工住房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22:46: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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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校四届五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2004年6月11日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学校四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的精神,校资源配置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退休和在职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正高(含副局)120平方米

副高(含正处)100平方米

副处(含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中级职称(含正科、技师)80平方米

副科(含高级工)70平方米

初级(含助教、科员等)65平方米

其他人员(含技术员、中级工及以下)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

1.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 1400元 + 12 元×工龄 + 12 元×校龄

2.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

1400 元+ 12 元×工龄

3.1997年12月31日后进校人员每月补贴:

正高(含局级干部)1400元

副高(含处级干部)1200元

中级(含科级干部)1000元

其他人员800元

三、职称、职级认定

1.退休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退休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选择按退休人员办法领取补贴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退休时的情况认定。

2.在职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1999年9月1日前进入原上海农学院工作,1999年8月

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2003年12月25日前的情况认定。

3.新进人员按即时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月领取补贴。

4.所有人员的职级(党政人员职务)以组织部认定为准。

5.所有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四、工龄、校龄认定

1.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干部除外),工龄和校龄自1949年起计算。

2.1991年前退休的人员,工龄和校龄计算至退休年。

3.1991年后退休的人员,工龄和校龄截止计算至1991年。

4.参军后直接转业、复员进校工作的,军龄计入校龄。

5.工龄、校龄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五、原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按1998年1月1日前(原上海农学院职工按1999年9月1日前)教职工的实际住房分配情况确认,并以家庭为基础计算。

2.职工家庭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3.职工家庭按公有住房政策购买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4.职工家庭既按公有住房政策购买了住房,又有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住房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5.按照城市房屋动迁政策,动迁协议实际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含货币安置)中扣除个人按市场价出资购买的建筑面积后的住房,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

6.单位分配住房时,向职工或职工配偶收取的个人出资款,除个人按市场价出资部分外,其它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

7.单位分配住房时,职工部门或配偶所在单位出资的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

8.住房原承租人及配偶均已去世,该房核定为现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建筑面积。

9.已购公房原产权人和配偶均已去世,该房核定为实际居住(户籍)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建筑面积。

10.职工及其配偶在各自单位均未分配过住房,按现住房户籍中(含参军、地质工作者等国家规定的不保留户籍人员)职工夫妇同辈(含回沪知青子女)和长辈的家庭数进行建筑面积平均分摊。

11.以上第10条中的住房人员(不含受配人配偶):

(1)如果受配人住房未超标,则同住人员按无房户计算;

(2)如果受配人住房超标,超标部分按第10条规定进行分摊;

(3)本条计算后与第10条计算后的同住人员住房补贴增量差,从2008年开始分三年平均补发;

(4)受配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参照本校标准执行。

12.祖传私房面积计算的问题,如今后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将根据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六、住房补贴发放

1.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公积金发放的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行。

2.各类人员的住房补贴均按职工个人计算,双职工分别计算发放。

3.退休人员中2004年1月1日前年满75周岁的,住房补贴于2004年内一次性发放。

4.退休人员中2004年1月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住房补贴于2004年、2005年分二次平均发放。

5.其他199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住房补贴于2004年、2005年、2006年分三次平均发放。

6.1998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未申领过住房补贴的在职人员,他们的住房补贴于2005年起分六年发放;其中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未曾购买过学校提供优惠房的,可自愿选择退休人员的方案,如已领取过购房奖励(J值)的,则应减去相应部分后发放。

7.2005年1月1日起退休的未申领过住房补贴的在职人员,他们的住房补贴自退休后的次年起,分六年发放。

8.住房未达标的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按月平均计算,按年发放,于每年

12月31日前发放当年个人应得补贴。

9.首次领取补贴的在职人员,第一笔发放资金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即高级职称75平方米,其他人员56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款800元,余款按5年平均计算,从次年开始,每年发放。

10.已经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在职人员,按新标准平均六年计算,其已领取部分在最初的年度中抵扣。

11.新进人员的住房补贴根据各人的实际职称、职级发放。如职称、职级有变动,从变动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补贴标准。

12.新进人员的住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120个月,到退休时即终止发放。

13.房改补充办法执行前已在校的新进人员,原先按月领取的住房补贴与调整后的差额部分,自2005年起分6年平均补发完;但新进人员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学校工作,则从当年起自然停止房贴差额款的补发。

14.新进人员因付购房首期款需向学校申请提前支取住房补贴(以下简称借款),仍按本校2000年6月颁发的《上海交通大学新进人员住房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特殊要求,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学校房改工作组审批。已经办理借款手续的新进人员,不得提出新的借款要求,并按原协议还款。

15.出国人员(含公派)未发放完毕的住房补贴款,自离校手续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待回国返校工作后继续发放。

16.退休人员、在职人员中遇不可抗力造成困难的人员,经学校房改工作组讨论同意后,可提前发放住房补贴。

17.因组织需要调动离校的在职人员,经学校房改工作组讨论同意后,可根据调入单位的要求将住房补贴转入该单位或一次性向本人发放住房补贴,每在校工作一年领取补贴的十分之一。

18.自行要求调动、辞职及聘用合同终止或中止的人员,自办理离校手续或聘用合同关系停止之月起终止发放住房补贴。

19.住房未达标的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于2002年11月30日后去世,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领取顺序:

(1)有效遗嘱指定继承人;

(2)经公证的已故教职员工家属申领住房补贴款委托书所指定的被委托人。

20.受到党纪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住房补贴暂停一年发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住房补贴暂停两年发放。

21.受到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人员住房补贴暂停一年发放;受到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住房补贴暂停两年发放。

22.被学校开除公职的人员,自处分生效之月起终止发放住房补贴。

23.受党纪或行政降级处分的,按照降级后的职称或职级发放,已经发放部分不再追索。

24.申请住房补贴的在职人员,需提供本人住房凭证、户籍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新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如所购为期房,申领到房地产权证后补充提供,逾期不提供者,学校将追索已经发放部分。

25.委托他人前来领取住房补贴款的,被委托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七、其他

1.本细则由校资源配置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由校房改工作组负责解释。

2.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讨论通过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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