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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平煤股份七矿通信联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系统的管理,完善落实“六大系统”和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制度,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系统。根据中平【2011】368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调度通讯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平煤股份七矿通信联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下发各单位,望认真执行。
2011-10-29
矿井生产通信联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平【2011】368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调度通讯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加强通信联络系统的管理,完善落实“六大系统”和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制度,规范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结合我矿实际,本部由机电一队(戊四采区由机电四队)实施安装维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信联络系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条:要求规定的地点,必须安装电话,没有电话的地方,使用单位写出安装申请,报信息科批准,限期安装到位。
第二条:(1)程控交换机、调度台做好日常维护,定期巡检和维护应包括蓄电池的维护试验、交换设备的除尘及测试、传输设备的除尘及各项参数(包括通道)的测试、传输线路的检查。保证各项功能正常。
(2)程控交换机房要求设备整洁,线路整齐有序,室内无杂物,无易燃易爆品,配备有灭火器。
第三条:程控交换机主接地极及防雷电设施,每年雨季前,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做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并填写测试报告。
第四条:(1)程控交换机ups不间断电源,在电网停电时,能立即切换和正常使用。
(2)不间断电源按规定定期(三个月)做一次放电试验,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并
认真填写放电试验记录台账(如:时间、放电时长、试验人员)。
第五条:井下通讯电缆要求敷设在动力电缆的上方,电缆挂平、挂直、上钩,垂度不能超过200mm,不允许有破皮现象;每月两次对通信线路巡查,井筒电缆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六条:井下通信设备杜绝失爆现象。通信接线盒、电话不能挂在淋水处,接线盒不能有锈蚀,出线孔喇叭嘴不能松动,闲置喇叭嘴应有密封圈、挡板。
第七条:使用单位如发现电话故障,立即通知机电一队(戊四采区机电四队)安排立即处理,必须在2小时内保证电话畅通,超过2小时应停止作业撤人,按事故进行追究。
第八条:使用单位对施工管辖范围内的电话、线路做好维护工作。若出现线路丢失或损坏的;故意破坏通信系统的,根据责任追究制度,对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罚。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应制定通信设施保护措施,严禁在井下擅自拆开通信设备,否则,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操作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处理故障时,操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通信维修记录(如:时间、地点、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处理结果、人员)。
第十一条:所有通信电话维修后保证音质清晰,外壳完整无损,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确认完好后,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方可入井使用,否则,按事故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填写设备运行记录。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单位值班人员等)和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井下结束头、面电话的注销。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信息科,信息科协调同意注销的电话,由安装维护单位配合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通信联络系统应有必要的备件及材料,发生故障,应能及时排处故障,确保通信系统的不间断工作。
二、通信联络系统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开掘工作面每头必须有两部电话。外口最高处设置一部电话;距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设置一部电话。工作面电话由施工单位延伸,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米。否则,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电话由施工单位负责延伸,距工作面不能超过20米。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否则,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井下所有通信电话严禁串联使用。确实需要串联的,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八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调度交换机的本质安全电路应符合GB3836.4及GB3836.1要求.第十九条: 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及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二十条:安装使用单位要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及记录、台账。第二十一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历史数据应每月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1年以上。图纸、台帐记录等技术资料应保存3年以上。
三、通信联络系统设施的移交
第二十二条:开拓、掘进工作面结束后,原施工单位需要通知信息科做通信设施移交。由信息科、机电一队(戊四采区机电四队)、原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到现场实地做验收移交工作(包括:电话、线路、接线盒、管理区域)。
四、通信联络系统处罚规定
第一条:要求规定的地点,有一处没有通信联络电话的,对该处管理单位罚款1000元,对该处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限期整改,超时加倍处罚。
第二条:发现程控交换机、调度台等机房设备和线路,卫生差、线路凌乱的每次对维护人员罚款50元。并立即处理。
第三条:程控交换机、调度台做好日常维护,程控交换机主接地极根据规定,定期做接地电阻测试,缺一次罚款1000元。
第四条:程控交换机ups不间断电源,按规定定期(三个月)做放电试验,缺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条:井下通信电缆要求敷设在动力电缆的上方,电缆挂平、挂直、上钩,垂度不能超过200mm,不允许有破皮现象,发现一处对管理单位罚款100元。限期整改,超时加倍处罚。每月两次对通讯线路巡查,井筒电缆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填写巡查记录,缺一次,对单位罚款50元。
第六条:井下通信设备发现有失爆现象、通信接线盒、电话挂在淋水处、接线盒有锈蚀、出线孔喇叭嘴有松动现象,闲置喇叭嘴没有密封圈、挡板。发现一处按照防爆管理条例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责任人罚款100~200元。限期整改,超时加倍处罚。
第七条:使用单位对电话设备及线路做好维护工作,若出现线路丢失或损坏照价赔赏,并追究该单位责任。发现故意破坏通信系统的对所在单位罚款1000元,个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井下所有通讯电话严禁串联使用,私自串接,发现一处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限期整改,超时加倍处罚。
第九条:井下电话线路利用大地作回路的,发现一处对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条:井下结束头、面电话没经过信息科同意擅自拆除的,对擅自拆除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所有通讯电话维修后保证音质清晰,外壳完整无
损,台台完好,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确认完好后,方可入井,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限期整改,超时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井上、下通信电话若出现故障时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好,超出2小时,对维修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电话由施工单位负责延伸,距工作面不能超过20米。否则,对施工管理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否则,对施工管理单位罚款1000元。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开掘工作面每头必须有两部电话。外口最高处设置一部电话;距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设置一部电话。工作面电话由施工单位延伸,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米。否则,对施工管理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有空岗、脱岗现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要认真、及时填写各种记录、台账。检查发现漏填和不合格的,对单位罚款100元。
七矿信息科 2011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