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6:46: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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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 』

『 所 属 类 别 』

『 发 布 部 门 』

『 发 布 文 号 』

『 发 布 日 期 』

『 生 效 日 期 』

『 失 效 日 期 』

『 效 力 状 况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通[2004] 18号

Thu Apr 08 00:00:00 CST 2004 Thu Apr 08 00:00:00 CST 2004

有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全面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监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特制定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计要求。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包括资本充足率有关报表和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内容

资本充足率报表包含并表口径报表和未并表口径报表。并表要求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 六 条、第 十 条等规定。报表内容详见附件1。

二、报送时间

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报表频度为半年,报送时间为半年后45日内;未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报表频度为季,报送时间为季后25日内。

三、报送方式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报送时间要求将本行数据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至银监会统计部;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报送至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部门,并由各银监局统计部门汇总后按报送时间要求上报银监会统计部。

电子报表的格式规范及传输方式见附件2。

四、其他要求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于2004年4月末前将本行2003年年末资本充足率(半年报)数据和2003年末资本充足率(季报)数据补报至银监会统计部,并于2004年5月末前将本行2004年第一季度资本充足率(季报)数据报送至银监会统计部;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末数据的补报时间为2004年5月末,2004年第一季度数据的报送时间为2004年6月末。各机构后续各期数据报送时间按本通知第二条报送时间要求执行。

各银监局应认真贯彻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做好有关报表数据的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等工作,保证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本行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制度培训和系统开发工作,保证资本充足率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004年4月8日

附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1.报表名称及报表编码:

(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5号

(2)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未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8号

2.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2004年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报送频度和时间: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频度为半年,于半年后4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未并表)频度为季,于季后2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3)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电子文件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4)数据单位:亿元,百分比,百分点。

(5)四舍五入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6)本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本外币合并汇率使用当期市场汇率。

(7)本表不要求报送分地区和分机构数据。

(8)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填报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并表机构范围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末并表)填报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含境外分行)。

3.指标解释:

[2]实收资本/普通股:商业银行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所筹集的资本金。

[3]资本公积:计入本项的资本公积包括商业银行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和其他资本公积,但不包括资产重估增值。

[4]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5]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商业银行的当期税后利润若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可根据本行的利润分配预案,扣除预计分配的数额后计入本项目当中。

[6]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商业银行非全资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8][29]商誉: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指商业银行无形资产中不可辨认的部分。本项目应扣除商誉中的已摊销部分,填报商誉的净值。

[9][30]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

[10][31]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11][32]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12][33]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但不含商业银行对中国银联的股权投资、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

[13][34]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指应提贷款损失准备与已提准备的缺口。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16]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为重估储备。经银监会认可后,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储备的70%。

[17]一般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各项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18]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19]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②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20]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的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计入附属资本。可计入小项的数量在其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每年累积折扣20%。如一笔六年期的次级债券,前两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三年为80%,第四年为60%,第五年为40%,第六年为20%。

[26]长期次级债务的可计算价值: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若“[20]长期次级债务”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50%填入本项。

[27]附属资本的可计算价值: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若“[15]附属资本”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填入本项。

[3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商业银行将表内资产扣除各项准备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具体见《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38]表外加权风险资产:商业银行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值的信用额,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对于汇率、利率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具体见《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39]市场风险资本:商业银行为抵御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而应计提资本,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4.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2]+[3]+[4]+[5]+[6] [7]=[8]+[9]+[10]+[11]+[12]+[13] [14]=[1]-[7] [15]=[16]+[17]+[18]+[19]+[26] [26]≤[14]x50% [27]≤[14]

[28]=[29]+[30]+[31]+[32]+[33]+[34] [35]=[1]+[27]-[28] [36]=[37]+[38] [40]=[14]/([36]+[39] X12.5)[41]=[35]/([36]+[39] X12.5)(2)表间核对关系:

[3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数据一致。[38]表外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数据一致。附2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报表名称及报表编码:

(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6号

(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9号

2.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2004年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报送频度和时间: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频度为半年,于半年后4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频度为季,于季后2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3)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电子文件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4)数据单位:亿元。

(5)四舍五入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6)本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本外币合并汇率使用当期市场汇率。

(7)本表不要求报送分地区和分机构数据。

(8)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填报并表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并表机构范围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填报未并表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含境外分行)。

3.指标解释:

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因素。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权重及总权重。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1)本表部分项目解释如下:

[1]现金类资产:是指商业银行自己所拥有的现钞、贵金属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2]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或现金业务收支活动中的结余数,不含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付金。

[4]存放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

[5]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中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外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包括对我国政府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债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其他债券等)、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及对评级AA一级以下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注:本表采用厂标准普尔AA一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10]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是指商业银行对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债权,但公用企业所属的其他商业性公司或企业除外。其包括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下同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及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

[15]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存放或拆放各类金融机构的款项、以资产逆回购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购买我国金融机构的债券及其他形式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23]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除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4]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存放或拆放金融公司的各种款项、购买国外金融机构的债券及以其他形式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债权。

[25]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在注册于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特例:如其他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认定,该国/地区商业银行对“某些等同于政府机构”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则商业银行将对此类机构的债权列入本项。

[29]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除公用企业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和个体生产者、经营者的债权。

[30]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以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

[33]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委托贷款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是指包括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联行往来借方余额(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清算、款项缴拨及内部资金调拨等业务而产生的资金账务往来)、外汇买卖借方余额、委托贷款余额、同城票据交换借方余额(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因票据的交换提出、提入及其清算而产生的款项)等零风险款项。

[34]其他资产:是指未包含在以上统计项目中且应进行风险加权的其他类型资产业务,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对于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和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各项不进行风险缓释,风险权重均为100%。[35]一般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各项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本栏目填报在[B]列,其数值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17]一般准备栏目一致。

[36]小计:反映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各列之和。其中各项资产的本期余额([C]列)总计应等于银行自身编制的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额。

[37]资本扣减项:反映各行在计算资本时应扣除的资产总计。本栏目填报在[Q]列,其数值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28]扣减项栏目一致。

[38]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反映各行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总计数值,本栏目填报在[Q]列。

(2)数据属性解释:

[C]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各类资产(贷款等)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后剩余的资产余额。

[P]未缓释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风险暴露中未被各类缓释因素缓释的部分。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未缓释风险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40%。

[D]一[N]其中:因下列因素或以下列因素为保证或抵质押,可得以风险缓释后的本期资产余额: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各类资产在扣除对应的资产准备后,分别为各类风险缓释因素所覆盖的资产数额。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在“[E]中央政府”缓释因素项下覆盖的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60%。

[Q]风险资产余额:是指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经风险缓释后的余额(包括风险缓释后剩余的风险暴露及未缓释风险暴露)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

4.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 = [2] + [3] + [4]

[5] = [6] + [7] + [8] + [9]

[10] = [11] + [12] + [13] + [14]

[15] = [16] + [17] + [20] + [23]

[17] = [18] + [19]

[20] = [21] + [22]

[24] = [25] + [26] + [27] + [28]

[29] = [30] + [31]

[32] = [33] + [34]

[36] = [1] + [5] + [10] + [15] + [24] + [29] + [32] + [35]

[38] = [36][B]

[C] = [D] + [E] + [F] + [C]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Q] = [D] ×i1+ [E] ×i2+ [F] ×i3+ [G] ×i4+ [H] ×i5+ [I] ×i6+ [J] ×i7+ [K] ×i8+ [L] ×i9+ [M] ×i10+ [N] ×i11+ [O] × [P](本关系不覆盖 [37]和[38]行)

[R]=[Q] ÷ [C](本关系不覆盖[37]和[38]行)

表中阴影部分不填报数据。

(2)表间核对关系:

[35]一般准备数据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一般准备”数据一致。

[37]资本扣减项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扣减项”数据一致。附3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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