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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为扎实全面推进学校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闽教职成﹝2008﹞36号)中“考勤和处分”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考勤和管理制度。
一、考勤范围
1、学校课程表上安排的正常上课时间、自修课时间一律考勤。
2、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实习、班团活动等活动一律考勤。
3、学校、年段、专业教研组等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律考勤。
二、考勤办法
1、各班应按本制度严格执行考勤任务。
2、考勤时应由各班任课老师、班主任或年段长等当堂当场如实考勤,并及时将考勤情况向教务处汇报,教务处将所有考勤汇总。
3、考勤分为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等四项。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统计。上课迟到十五分钟者,按旷课论处。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劳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缺勤者,按旷课论。上课或集体活动时间私自离开或调换座位也以旷课论处。
5、学生请假时应事先填写好由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由本人将请假条(请病假者连同有关医院证明,请事假者连同家长签字证明)亲自送到教务处审批。
6、学生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周及以上由校长室批准。一学期请假超过200节,应及时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
7、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于返校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假,逾期以旷课处理。
8、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并且请假时间较长者,可委托班主任事先代为请假,以免被当成无故缺勤直至勒令退学处理。
9、口头说明、无相关证明、请假手续不全及由他人代替请假者一律无效。
三、缺勤处理
1、学生每学期旷课20节以内,由班主任提出严肃批评。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者,将按下面分六级处理:(1)、旷课21-30节,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3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41-45节,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6-50节,给予记大过处分。(5)、旷课51-55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旷课超过56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将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3、特殊场合和特殊时间的缺勤处分:(1)、以下活动必须事先请假,事后一律不予补假:A.学校的重大活动,如校运会、艺术节、年段及以上集会等;B.每周离校前的最后一个下午。(2)、年段集会的请假由年段长审批,学校重大活动的请假由校长室审批,每周离校前的最后一个下午应由教务处审批。(3)、以上活动缺勤每次以一级处分处理。(4)、任何时间段集体逃课者经查实后每人每次也一级处分处理。
5、教务处每周一把累计到两周前的考勤处分情况公布在公告栏上供学生核对,有误者请及时到教务处考勤处核对,逾期不予核对。周三即为正式处分结果。
6、班主任一接到学生的缺勤处理后,应对该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和家长取得联系。
7、缺勤学生的处分结果宣布后,原则上不再给予销假,如个别确实事出有因要求销假,必须由班主任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和校长室审批。
8、学生考勤处理情况,将作为班级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之一。每学期出满勤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9、学生的缺勤处理结果累计至毕业。毕业班的学生如果在校期间受到缺勤处分,学校将不予推荐就业和颁发毕业证书。
四、缺勤处分的撤销和降级
1、以下情况可以提出考勤处分撤销和降级申请:
(1)在缺勤后连续4周出全勤,可以提出降低一级处分申请,由教务处和校长室审批。(2)在处分宣布后的两周内如果有突出表现(如积极做好事、竞赛获奖等),可以提出降一级或两级的申请,经由教务处和校长室审批。
2、已经撤销或降级的学生再受缺勤处分,不再给予相关的撤销或降级的处理。
3、申请缺勤处分的撤销和降级应先到教务处考勤处领表(见附表一)填写再由经教务处和校长室审批。
五、免勤申请
1、以下情况学生可以免于考勤:参加集训、违纪反省、晚自习同学、参加第二课堂等学校公共活动而停课者。
2、以上情况没有办理免勤手续一律以旷课论处。
3、学生个人请病假,事假等不符合免勤条件。
4、免勤程序:免勤学生领表(见附表二)填写,经有关部门签名证明后(如:通学是学生经保卫处或生管组、参加第二课堂的经指导老师)再由教务处审批,然后把免勤申请放在讲台上供任课教师考勤参考。
六、附则
1、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以往有关考勤制度的规定,若与本制度发生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2、未尽事宜,见教务处的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