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制度_无证运输木材处罚标准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6:14: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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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带岭区林政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带岭区林政局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凡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违法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决定。

林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批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和行政处罚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同时填写《结案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带岭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带岭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

六、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带岭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带岭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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