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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普及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结合《安全法》、《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干部、职工、临时工、民工开展的安全教育。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经理)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新从业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质安部负责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并进行相关测试,考核结果入跟踪卡。部室生产单位级安全教育由部室生产单位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十六学时。机台作业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机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十二学时。各级教育均应有记录。
第十条 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有:安全新知识、新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厂安全会办公室对各级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排和监督,各级安全教育和培训要完整、详细的书面记录,并要求培训
附件:
安全教育内容
一、公司级教育
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
2、安全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3、本单位安全制度、安全纪律;
4、本单位安全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二、车间级教育
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本单位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基本知识。
三、班组级教育
进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其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