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局)_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5:51: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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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集团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中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试合格”的要求,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包括与集团合作的外协队伍。

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相关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才可上岗从事管理工作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四条 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

第五条 三类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类人员(注:A类 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法人、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B类

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正副经理、现场执行经理、项目总工;C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人员、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依据当年的安全生产的动向适当增加培训时间。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熟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重大的安全信息和安全发展方向。

第六条 基层管理人员 基层管理人员(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参加平均每年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基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培训主要内容: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熟知本岗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外协队伍管理人员

为保证集团年度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工程项目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性,与集团合作的外协队伍中的三类人员也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的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便了解和熟悉协作单位的各项制度和规章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参阅本制度第五条。

第八条 现场操作工人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新工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建筑施工现场的危险性较大,因此进入施工现场的操作工人要经公司、项目、班组三级组织一般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了解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知工程实施特点及本岗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紧急自救、互救知识和现场劳动纪律。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文《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集团各单位应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集团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或施工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人员培训实施部门

(一)三类人员(含外协队伍相应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

(二)基层管理人员,现场操作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单位按去哪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复审年检参加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各单位对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登记制度,由工程项目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入场教育。

第十三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对分包的人员进行入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认证制度:

(一)三类人员(含外协队伍相应人员)参加由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核,考试合格获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基层管理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各单位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认证,并将考核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存档。基本情况包括“培训主题、具体内容、考试人数、考核结果基本情况分析等。(见附表一)

(三)建立外协队伍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并将考核成绩记入档案。

(四)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考核由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各二级法人单位进行认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按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上报教育情况。(见附表二)

(五)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的培训认证机构负责考核认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定期的安全专项教育:如安全普及教育、重大安全活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季节性安全教育等,认真将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原《中建一局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一工字【2002】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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