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司法局出租房管理制度_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5:06: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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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管理制度

一、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本院内的环境卫生,根据《拉暂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凡来本局暂住的人员,必须先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到局办公室处进行登记方可居住,超过半年的,预交三个月的押金。

三、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准搞违法活动,必须服从本单位治安人员的管理。

做到:

1、不得有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和分裂祖国的犯罪活动;

2、不准赌博打架斗殴和酗酒滋事;

3、不得在住所内卖淫嫖娼、非法同居;

4、不得在院内吸毒、制假贩假;

5、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6、不得搞迷信及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于200元至500元的罚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暂住人员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准乱倒垃圾不得在院内播放和制造噪音和污染,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他人休息,将处于100元至300元的罚金。

五、严禁擅自拉线接电和人偷电行为、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罚款2000元并责令搬迁,所缴房租不予退还。

六、住本单位人员必须节约用水,保持下水道口畅通,不得在下水道口乱丢杂物,一旦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令清除杂物并处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金。

七、凡住本单位的暂住人员必须爱护院内的一切公务设施,不得损坏公物,如有违反,除照价赔偿外,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金。

八、暂住人员应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九、凡租用本局房屋的暂住人员发必须签订责任书,拒绝签订的一律谢绝在本局租住。

十、由于住房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拉萨市司法局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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