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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集团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围绕和生集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把食用农产品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特制定此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基本条件:
1.人员资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场地要求: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
3.设施设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合理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生活区和经营区隔离,生熟分离。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用农产品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相关证明。
三、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四、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首次进入大、中型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
六、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出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者应对市场内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七、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
八、清真食品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按照《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