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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1.公司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和本项目部现场留存。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2.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3.项目部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
4.总包项目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