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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保密制度
杨献维yangxianwei2010@ 163.com 鉴于股东在任职、交流、合作、经营中会涉及大量的自己及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隐私)、公司商业秘密和公司其它秘密,为保护这些信息的披露方不至因信息披露而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明确股东的保密责任。
一、定义
1.股东
与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的显名和隐名的出资方和合作方。包括出资的机构和自然人。
2.披露方即信息的传出方 接收方即信息的获得方
二、保密内容
(一)、股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这些途径获得:
1.公司发起人在合伙交谈中和合作过程中相互披露和接收的信息 2.新设股东谈判中相互披露和接收的信息 3.增资扩股、债权融资、股权交易中形成的信息 4.股改及新立子公司形成的信息
5.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间的信息(包括身份、姓名、职业等)6.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交易信息及其它信息
7.公司战略伙伴:包括显名和隐名的出资和非出资的合作或合伙自然人及机构的信息
8.股东会、董事会及其它场合披露的公司的和个人的信息 9.出资、退出、转让、分红、财产、所有者权益等双方或多方的 关联信息
10.公司为经营目的给予的不应公开的优待和援助
11.公司为经营目的给予的不应公开的捐助、佣金、奖励及其它
(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
2.所有者权益、财产、红利分配、财务状况; 3.财务预决算、内部财务报表、内部财务报告;
4.内部财务处理方法及技巧。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数据、会计载体的处理;
5.公司的合理避税方法和措施;
(三)、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订单、交易价格; 2.应标方案、标书、定价政策、销售合同、销售网络; 3.重要供应商的合作方式、价格、联系方式
(四)、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商业模式、公司决议、市场战略、广告策略、品牌策划、竞争战略、经营手段、经营状况
(五)、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高管资料、高管薪酬、物流资料、体系资料、发展策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制度、股权管理制度。
(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开发战略和意图、设计开发资料、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成果、学术信息、技术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
三、规则
1.股东应尽量不向非利益攸关的人和 2.当必须对外披露信息时,披露方应充分考虑并保证对外披露的信息不会对相关股东或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和伤害;
3.当结果超出信息披露预计的后果时,披露方应对其泄密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相关股东或公司因之造成的利益损失。4.接收方应为披露方保密。
如接收方作为披露方继续向有保密义务的 3.接收方只允许向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来促使公司业务发展的相关人员或政府部门披露信息。
4.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接收方应尽其所能保护好披露方约定的保密信息。5.股东应遵守竞业禁止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目的生产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不得在与公司有相应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包括兼职; 不得合伙或合作经营公司同类产品的公司;
与公司解除股权关系后三年内不得经营公司同类产品,不得使用公司的秘密和公司股东的秘密
五、其他事宜
1.股东停止与公司合作和/或合伙后,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复印件,无论其为电子或书面等任何形式,均应立即交还有相关利益的股东或公司。
2.只涉及到为使股东合作加强和公司发展和工作需要时,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属首次披露方,任何后继披露方和接收方不享有任何该类权利。
3.为了保护披露方或公司信息的商业价值,对本制度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可能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披露方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披露方或公司有权:
1)禁止接收方可能违反或继续违反本制度的行为。2)从接收方获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3)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继续是首次披露方或公司的财产。4.本制度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涉及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
5.本制度的制定、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制度引起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可以提交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仲裁。
6.本制度的增补和修改权属股东会或董事会,其它任何增补和修改均视为无效或对其它股东无约束力。
7.股东的保密权和保密责任不可以转让,该种转让的任何尝试自始无效。
8.本制度不因股权变化而影响股东本身履行本制度的约束力。
股东或合伙人签名(或手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