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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法规联想到银行的合规制度
黄镇其
交通法规与银行的合规制度,表面上好像风马牛不相及,但只要细细思考其中的内容与作用,我们会发现当中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交通法规与银行合规制度的共通之处
(一)不谋而合,所监控的对象均是高风险的领域。汽车的发明,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并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随之而来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俗语说“车船路上三分险”,无论是行驶中的汽车,或是在路上的行人,都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出现意外,轻则财产损失,重则受伤甚至失去生命。交通法规正是为了保护各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而制定的制度。同样,现代社会中,银行有着举足轻重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时刻面临着各种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等。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我国银行内大大小小的金融案件及事故等,都是不同程度风险失控的后果。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银行的内控制度也是为了防范各种风险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在日常的业务中,风险与业务始终形影相随,只要操作者稍不留神或违规操作,风险就有可能出现。如办理存款业务时,误将1000元操作成10000元,就有可能出现资金损失;办理贷款业务时,如果贷前调查不清也有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等等。
(二)熟视无睹,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都是有章不循。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均居全球之首,这与各交通参与者有章不循有直接关系。与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导致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相比,因违反银行内控制度而造成的后果同样触目惊心。如1995年因交易员违规操作而倒闭的巴林银行;近期北京农商行7亿元的骗贷案,1995年发生在我行辖内某网点的非法吸存案件,造成了2000万的损失等,都是有章不循而造成巨大损失。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银行制定了规章制度后,关键还是在于执行。
(三)积重难返,经常的违规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次的交通违规都会导致交通事故,如超速、冲红灯等。但是,假如养成此习惯,交通事故的出现却是必然的,这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样,不是每次违反银行的规章制度都会出现事故或案件。然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这些不为人留意的违规,最终导致事故或案件,十次事故十次违规。正因为如此,作为检查人员只要发现违规问题,必然会对违规的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罚的目的是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因此,作为银行的从业人员就应明白违规操作与事故的辩证关系,时刻按章操作。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追悔莫及。
(四)过犹不及,制度不健全或监管不到位可以诱发事故的发生,但不合时宜的制度同样会阻碍业务的发展。在交通领域,因制度不健全,如交通繁忙的路口未设臵红绿灯;或监管不到位,如对泥头车的监管不严等,都会造成交通事故。但是,不合时宜的制度同样会制约交通的发展,如路况较好的道路却限定过低的车速等。相应地,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因制度缺失和监管不到位也是造成案件的重要因素。目前,农信系统的案件多于其他银行,主要是因为农信系统的制度不健全、大机程序不完善。但同时,不合时宜的制度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如大机程序升级后或功能完善后,能运用更有效的方式对业务进行监控,但制度上却未同步更新,仍沿用以前的规定,这必定会大大抵消因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效果,不利于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因此,作为银行的管理层,在制定管理文件时,必须因地制宜,辩证考虑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的关系。
(五)大同小异,检查、处罚的过程也有共同之处。目前,各中心支行均对辖内网点的运营业务差错进行经济罚款。这样一来,目前我行事后监督与运营督导检查所发现的差错便类似于交通罚单。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无论是交通法规还是银行业务,某些违规行为是可以即时整改的,但违规者也受到处罚。如交通法规对不系安全带的驾驶员的处罚,银行制度对办理柜员制业务的柜员未自行复核的处罚等。对此,被处罚者往往不理解。因为该类行为暂未造成事故,且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自我保护。但是,理性思考一下,实际上这是在保护被检查者的利益。因为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假如是出现事故或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就不是处罚金额所能相比拟的了。因此,作为银行员工即使因违规受到处罚也应该摆正心态,有则改之。
二、交通法规对我行合规经营的启示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从交通法规中得到启发,进而加强我们的内控工作。
(一)由上至下,全体员工都应养成合规操作的习惯。导致我国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各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意识不强。同样,银行员工的风险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将直接影响到事故及案件发生频率的高低。目前,我行的合规观念仍有待加强,在此列举三方面:
第一,个别基层经营者为了拓展业务而忽视了风险。如“红马系列”的不良贷款、私自刻章及允许中介公司私刻我行印章的违规操作,均表明一线人员、甚至是不同层次的管理者的合规意识有待加强。此外,即使没有道德风险的因素,如果员工不按章操作,同样会助长风险的产生,如近期我行的“****集团”的不良贷款。
第二,个别管理者在轮岗到经营者后,对制度的看法有了较大的变化。某些员工担任管理岗位时,对制度的原则性很强,但轮岗到经营岗后,却此一时彼一时。这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风险意识问题,二是文件的合理性问题。对于后一点,实际上是在提示管理者在制定文件时,必须考虑到文件的风险控制程度及可操性,且要经得起岗位轮换的考验。也就是当出台文件的管理者日后轮岗到基层时,也能有效执行该份文件的条款。
第三,部分一线员工对待差错的态度不正确。对于那些被检查人员发现且明确的差错,部分员工不是重点落实整改,防微杜渐,而是作不必要的反馈或纠缠,实际上就是合规观念不强的表现。
(二)持之以恒,管理人员要时刻监督制度的落实。我们不能完全寄望于经营者会自觉遵章守法,就如外国公民的交通意识虽然较好,但同样有很多电子监控设备。因为人都是有惰性的,只要放松监督必然会引起违规情况的增加。在监督制度落实方面,我们要将被监管者假设为“坏人”,方能有效推行制度的落实。举个例子,一个松于监管的银行业将是何种局面?2010年10月14日《金融时报》的一篇题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的文章指出,2003年初,标准普尔将中国内地的银行全部定级为“垃圾”等级。这正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的银行业松于监管所造成的后果。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我们必须知耻而后勇。
(三)有的放矢,我们要学会重点监控以提高效率。理论上,假如交通法规能时刻监督到每辆车的行驶状况,交通事故肯定大为较少。但以上只是个假设,现实中并不可能实行。因此,交通法规都是实行重点监控,如在繁忙的十字路口设臵交通灯,在危险路段设臵测速设备等。相比而言,银行的内控制度对员工监控的范围要广得多,但受成本的限制也不可能做到理论上的全程监控。在检查方面,也是不同程度上的抽查。因此,我们必须学会重点监控。目前,我们的经营模式异于外国的投资银行,因此,相对于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而言,操作风险是我们所面对的主要风险。2007 年5月14日,中国银监会全文下发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此“指引”是在2005年3月下发的“十三条”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操作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健全作了进一步的严格要求。该指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因此,我们必须针对“指引”的内容进行重点监控。
(四)举一反三,借助科技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目前,越来越多的交管部门借助电子设备对交通行为进行监管,这能有效解决冲红灯、超速的等违规行,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当然,我们无法像电子眼一样通过车牌进行识别,但我们也从中得到启示,举一反三。即充分运用电子技术来提高我们的监管效率。目前,事监系统的上线有效解决了传票的保管问题,这是运用电子技术提高管理水平的体现。此外,还可以采用指纹密码的形式来杜绝操作卡的盗用情况;验印系统联动到业务系统,对于未验印的业务拒绝录入操作等。以上都是对于运用电子技术改进监控的一些构想,目的是防范风险,改善监管的效果。
(五)引以为戒,我们的检查、监督的方式方法要透明化,切忌“钓鱼执法”。相信每位司机对于那些隐蔽拍摄的电子眼都相当反感。相反地,某些地方将摄像头装在明处,并标明是“测速设备”,这样一来反而让司机都乐于接受,并遵章守规。同样,我们在检查时,方式也应透明化。有能力的检查人员是不需要通过隐蔽的手段来达到目的的。况且,作为检查人员与一线员工的关系异于交通管理人员与司机的关系。我们是同一个企业的同事,只是岗位不同,我们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遵章守法,处罚只不过是一种方式,而目的都是保证业务顺利开展,防范风险。透明的检查方式利于改善检查者与一线员工的关系,促进双方关系的良性互动。
(六)循循善诱,缓解检查人员与一线员工的关系。交通法规与银行的内控制度一样,条款众多,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作为被监督者来说,因大意而出现违规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近年来多地的交管部门均对轻微的违规只作警告而不处罚。相比之下,我们的内控制度比交通法规更多。因此,对于较少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参照交管部门的做法,只作提示而不处罚。同时循循善诱,逐步提高员工的合规意思和操作习惯。这有利于缓解一线人员的压力。让其有更多的精力去拓展业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放松原则性问题,对于刻意违反制度或有道德风险的,必须从严处罚。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我行的上市计划已提上日程。这在考验我们盈利能力的同时,更多是考验我们的内控能力。世事洞明皆学问,借鉴其他行业的管理经验来完善我们的管理制度,对提高我们的合规水平将大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