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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
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1年3月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公治【2010】303号)相关要求,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内人员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购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或投靠。
二、省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一)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要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规范,各分、县(市)局制发(《约定书》式样附后),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分(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联系电话。
(四)对借住亲属家的,凭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四、省外人员(系指申请户口迁移前,在河北省以外拥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及相关人员迁移落户问题,仍按照市政【2010】13号文件和相关规定办理。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简化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搞好人口管理。
(一)减少审批环节
对政策明确规定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所需材料、手续齐备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直接报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
(二)缩短审批时限
从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到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安派出
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