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_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1:37: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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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总 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 健康管理的部门。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 员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四、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 司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检举、报告。

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科室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科室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并有权对职业健康 工作进行监督。

二、公司安委会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 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安全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 和医疗。

四、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科室必须指定职业健康管理 人员。

作业管理

一、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 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

2、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3、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和有关科 室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4、施工部门要对员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科室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 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5、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6、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 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二、尘毒作业部门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 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1、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 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 度,严禁违章作业。

3、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 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4、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 好个体防护用品。

作业环境管理

一、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 行分级管理。

二、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必须按照公司《职业健康体检制度》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 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三、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 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四、尘毒、噪声、振动作业部门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五、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健康管理

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 岗位的员工组织健康检查。

二、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 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三、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 应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各科室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报告。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六、职业病的治疗由国家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七、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掌握发放标准。

八、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司安全经费中据实列支。

九、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附 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2013年1月6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 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体检制度。

一、上岗前体检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必须组织到县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机构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作假立即辞退。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上岗。

二、在岗体检

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检查内容包括全身各器官的系统检查,血尿常规等。

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5、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6、公司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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