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_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1:20: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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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畜主主动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填写产地检疫记录单,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与当年核定出栏数相一致。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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