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制度_现场消防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22:12: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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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定

1目的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及时扑救各类火灾,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和公私财产安全。2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职责

3.1 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公司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3.2 公司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3 各部、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负责人对所管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4 行政部职责

3.4.1 负责公司防火检查、考核,监督隐患整改。

3.4.2 指导专职消防队建设和人员的消防培训。

3.4.3 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性能检查、落实消防器材的充装、维修、配置、更换。

3.5 消防队职责

3.5.1 负责实施火场指挥,火灾扑救。

3.5.2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事故调查。引用文件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2 《陕西省消防条例》

4.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把安全防火教育纳入员工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培训。

5.2 消防工作必须纳入生产、经营、施工和承包管理之中,实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5.3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防火责任区,使员工知道本岗位有什么火险隐患和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和怎样报火警。

5.4 公司实行专职消防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相结合。各防火重点部门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防火重点部门员工都应参加,并接受相应的消防业务培训。

5.5 按照《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理》的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火灾扑救能力。

5.6 明火、火源和易然物品管理

5.6.1 厂区、生活区内严禁焚烧垃圾、杂草,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扣罚200元。各库区及易燃易爆场所应设有明显标志、并严禁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使用部门和人员应持有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签批的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用火施工,违者扣罚500元。

5.6.2 生产上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违者扣款500

元。

5.6.3 防火重点部门、库区使用明火取暖须经消防队批准,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后方可使用,违者扣款500元。

5.6.4 严格油料、易燃易爆物品的领用及存放制度,车间、宿舍、办公室、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和杂品仓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扣款1000元。

5.6.5 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库区,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星、大火花的安全装置,严禁在库区停车修理或加油,违者扣款500元。

5.6.6 仓库及易燃易爆库区,严禁携带火种人员进入,严禁吸烟,违者扣款500元。

5.6.7 露天堆场及仓库、楼房建筑附近及时清理杂草、树枝、严禁堆放可燃垃圾,违者扣款300元。

5.7 电气管理

5.7.1 公司电源、电气管理由生产部动力车间负责,公司一切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要求,做到安全操作,完善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用电。

5.7.2 一切电器线路安装维修,必须由正式电工承担。

5.7.3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违者扣款1000元。

5.7.4 各发、配、变电房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子,室内通风要良好,违者扣款1000元。

5.7.5 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内不得有积尘,配电箱周围一米内应保持干燥,严禁堆放物品。电器设备的导线、结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电器设备应有接零接地保护装置,违者扣款1000元。

5.7.6 凡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设备、容器,必须装置静电消除装置,违者扣款500元。

5.7.7 办公场所电加热制冷设备,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违者扣款200元。

5.7.8 库房电器线路应敷设在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内,其线路和灯头应设在通道上方,于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线路、安装照明设施。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线路应按防爆要求安装,违者扣款1000元。

5.7.9 凡遇雷击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必须设置避雷设施,定期检测、保持良好。

5.8 消防器材和设施管理

5.8.1 行政部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每半年对公司消防器材进行一次性能检测。

5.8.2 各种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器材箱、防火铣、钩、消防缸、消防沙、消防标志牌、消防水池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保养维护,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违者扣款500元。

5.8.3 各种消防器材的配置、设置要合理,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消防器材设施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其他物品,要留出足够的通道,严禁堵塞、圈占、埋压。室外消防器材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违者扣款500元。

5.8.4 凡管道维修或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行政部保卫科和消防队,以做好应急措施。

5.8.5 配置在部、室、车间的消防器材丢失、损坏、无火灾事故擅自使用,由部门照价赔偿,并扣款500元。

5.8.6 灭火使用和性能检测不合格的灭火器材,由器材所在部门负责收集、清点后交行政部保卫科换发配备新器材。

5.8.7 行政部保卫科将收回的不合格灭火器材分类统计,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落实购置、维修、配备。5.8.8 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的大型固定消防灭火系统和设备,由器材所在部门提出检测维修报告,经行政部审定、由生产部、技术部落实维修。

5.9 火灾的扑救和事故处理

5.9.1 发生火灾,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消防队和生产部调度室,并积极参加扑救,火灾扑救后,要保护好现场。

5.9.2 消防队接火警后,厂区5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扑救。

5.9.3 火灾事故调查,由分管领导组织生产部、行政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和汉中市公安消防大队。

5.9.4对火灾事故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9.5 部门发生火灾,损失一万元以下的,部门扣款一千元。火灾损失超过一万元、低于五万元的,部门扣款三千元。损失超过五万元的,在扣款三千元的基础上,扣除部门季度绩效薪金,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积极参加火灾扑救的部门,加倍扣款。

5.10 建筑防火

5.10.1 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建筑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审验后方可使用。

5.10.2 厂区、生活区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必须经行政部审批,违者扣款一千元。

5.10.3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

5.10.4 消防通道、楼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违者扣款五百元。

5.10.5 人员集中场所,疏散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违者扣款一千元。检查与考核

6.1 行政部负责实施公司月度防火综合检查,督促火险整改。

6.2 公司二级部门每周组织一次内部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器材保养、放置、管理,明火管理,安全用电,消防安全培训和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3 消防重点部门、岗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频次。

6.4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每周的消防安全检查进行记录。对所管辖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建立详细台账;如台账不全或无记录的对安全员扣款二百元。

6.5 在消防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各部门要自行组织整改、拒不整改的,扣款一千元。重点隐患部门无法自行整改的,由行政部与所在部门共同将情况上报公司,由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6.6 违反本管理规定所有扣款,由行政部保卫科填写扣款单,扣款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扣款部门,一份交公司资产财务部,一份留存备查。

6.7 所的扣款全部上交资产财务部,作为消防培训、宣传、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6.8 外来驻厂或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6.9 外来驻厂或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视为施工主管单位责任,对施工主管单位进行扣款。7 支持性文件

7.1 《消防技术标准》记录

8.1 《消防检查记录》

8.2 《消防器材回收表》

8.3 《消防器材回收、配备明细表》

8.4 《消防器材报废表》

8.5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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