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学院考勤及请销假制度_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0:42: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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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学院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2、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等集体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3、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1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30学时以上不满51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的,或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请销假制度

4、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须得到批准。

5、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卫生院确认。

6、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请病假的,须持县(市)以上医院的诊断证书方可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7、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让同学代替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请假者,应事先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否则以旷课论处。

8、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并报学院备案;超过三天但不足两周者,先去教学办申请,再由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核实情况,经由学工办主任和教学办主任签字后,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9、学生请假获准后,在上课或集体活动时由班长向任课老师或有关部门(或人员)出示请假条。

10、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须按假条上指定的时间亲自找辅导员销假,不准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续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补办相关手续。无故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1、学生节假日返校时,无特殊情况的,不准无故推迟报到时间。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返校时间的,须及时向班长告知原因,由班长统一汇总后按时上报给辅导员老师。

纺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20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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