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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西县第二人民医院考勤制度
一、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各科室自打考勤,每月的考勤表在规定时间交院办公室,全院考勤情况由医院考勤小组负责检查。
二、关于干部、职工请销假的规定:
1、院长公差外出及休假应明确一名副院长临时主持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副院长外出、请假由院长审批。
2、乡卫生院长、科主任请假5天内由院长审批并备案。5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干部职工请假,3天内科室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4、请假均以有领导签字同意的假条为准,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但事后必须向领导说明原因,补写假条),所有假条随当月考勤报院办公室,假满的须及时销假。
三、关于各类假的规定:
(一)、病假:
1、因病因伤(公伤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月累计5天以上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按天扣各种津贴及奖金。
2、若借请病假为名走亲访友、游山玩水或未按规定在家休息养病,从事其他活动等,查实后按旷工对待。
3、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同时扣罚当月的奖金,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4、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特殊情况除外),当年停发绩效工资。
(二)、事假:
1、连续事假在一月以上,三月以内的,按天扣各种津贴补贴及奖金,并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天扣各种津贴及奖金,并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一切费用和基本工资。
4、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上班并按本制度请假获得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5、直系亲属(子女、配偶、本人父母)因病、伤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请假照顾的,超过7天按病假(1)条规定执行。
(三)、带薪年休假:
1、休假时间: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2、各科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科室工作及人员情况,按年度作出轮流休假的计划。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不能离开岗位或不能一次休完的,由领导确定其另休日期。因休假安排不当造成缺人、影响工作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审批人责任。确因工作不能离岗休假者,由科主任写出报告报送院长,可批准延迟到下年补休。年休假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时,假期顺延。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与事假合计五十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休假。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工作人员在休假期内,工资、津贴及福利照发。
(四)、探亲假:
1、工作满三年以上,夫妻异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
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全年病假超过2月,事假超过1月,病事假累计达50天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因工作不能请假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和上级拨款的各种津贴照发。
(五)、婚丧假:
1、职工结婚,婚假3天;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
2、职工结婚,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的直系亲属异地死亡需要前去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为鼓励晚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夫妻,婚假延长至十天。
(六)、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剖宫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请15天照顾假。
2、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可享受以下列休假期:A、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B、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C、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D、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器:休息十六天。E、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月。F、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天。G、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月。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按具体情况延长假期。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工作的,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4、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上级拨给的津贴照发。
四、对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的处理
1、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内由科室处理。
2、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月累计10次以上的全院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奖金。年累计30次以上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同时扣除年终一次性奖金。
3、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造成医疗事故的,除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在3天以内扣除本月奖金。
2、旷工在3天以上,扣除本季度奖金。
3、旷工在10天以上,30天以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扣除全年绩效工资。
4、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在30天以上,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5、凡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拒不按时到岗上班者,均以旷工论处。
6、旷工时间以全年累计计算,凡旷工都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旷工被扣发的费用交由医院处理。
六、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端正服务态度,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医院新的管理体制作出贡献。
七、各科室必须如实、认真的记录考勤,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考勤,若有违犯,除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外,还将对科室和责任人作一定的经济处罚。
八、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院办公会作出处理意见。
九、本制度从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