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事故淘汰制度_煤矿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0:03: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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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事故淘汰制度

(萍煤安监字[2007]11号)

为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断强化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十项机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凡煤矿企业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多次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由市煤矿安监局审核后上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将对事故责任人实施淘汰,列入萍乡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2、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管理人员,建议由原发证单位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管理人员终身禁止在萍乡市范围内从事煤矿和其它高危行业的管理工作。

4、对煤矿企业聘用黑名单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将对该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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