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引导员制度_信访联络员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9:59: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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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引导员制度

为了方便群众信访,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信访为民,严格信访责任,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特制定信访引导员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信访引导员制度以为信访人服务为出发点,以便民服务大厅为窗口,以信访引导员为联动主线,以信访人为主体,以维护信访人正当合法权益为落脚点。

信访引导员制度区别于一般信访接待制度的工作模式。它不仅仅局限于对信访人进行政策法规的解释,更体现在为信访人引导正确有效的解决问题途径,从信访人进入信访大厅反应问题开始,对其进行全程引导,最终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合理诉求无门、合法上访无路,造成乱访、越级访、缠访等现象。

二、引导员责任制

(一)引导员岗位要求:

1、熟悉本地情况,了解民情及当前惠农政策、法律法规,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言谈举止文明礼貌,稳重大方,有亲和力,有耐心;

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说服力;

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5、对信访人全程引导,做到不推、不拖、不压、不训,热情接待,坦诚相见;

6、对省、市、县相关单位地址及办理流程相对熟悉。

(二)引导员接待引导责任制

1、信访接待。要做到对来访人员热情相迎,认真细致的解答来访人员咨询的问题;要作好信访登记,耐心听取信访人的情况,录入信访人信息,将信访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反映问题、涉诉要求详细登记,建立信访人档案,发给信访人联系卡;要熟悉业务工作流程;会先期受理、研判分析,确保引导正确、有序。

2、信访解答。在接待过程中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尽可能解决问题,不能及时化解的,可要求涉访责任部门到接访现场做化解工作。如果当即化解的,信访人表示息诉息访,由引导员填写息访登记,信访案件办结;如果不能及时化解,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的,由引导员录入信访管理系统,并请示相关责任领导,约定时间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问题;如果信访者属无理缠访,应对其正面引导,心理教育,说服到位,跟踪监视。

3、信访分流。对于合理诉求的信访人,由引导员请示相关责任领导,并督促相关责任人对上访群众反映事项认真解决,并给出处理意见。对能够用司法程序解决的,应引导其按程序依法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处理案件全过程,对有合理要求的,穷尽各种措施,争取支持,解决到位;如果信访者坚持上访且在本镇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解释的合理诉求,应由引导员引导其向上级部门寻求解决;如果出现群访等局面难以控制时,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确保信访人信访路径合理合法,信访问题及时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4、信访督办。引导员应督促相关责任人或相关部门限期解决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⑴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⑵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⑶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⑷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⑸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三)引导员奖惩制度

1、引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对属于本镇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造成上访的;⑵相关部门及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信访事项,引导员未予督促的;⑶泄露信访内容以及作风粗暴,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引导员目标考评制度。建立信访人评价机制,即信访人对信访引导员的服务满意度的评价,满意度应达95%以上;力争做到无越级、集体上访,无去京上访,无信访老户;对引导员引导的信访案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督查,保证落实,按期结案率达到80%,年终结案率达到100%。

三、信访引导员责任追究制度

1、信访引导员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引导,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引导员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引导员行政处分:(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3)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4)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信访人责任追究制度

1、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揽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规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访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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