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二 合同法律制度_2合同法律制度习题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22:01: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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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合同法律制度

项目一

旅游合同与合同法

案例:2012年7月,李某等28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三日游”。按旅游协议所定的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388元,然而,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却将原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换成普通“京通”大客车,将“双人标准间”改为4人间,且卫生间公用,李某等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旅行社一方辩称:兴城是近年来新开发的旅游地,各方面旅游设施有限;再加上暑假是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涌入,造成旅游交通用车、住宿的困难。旅行社之所以降低档次标准接待,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要赔偿,也只能是退赔差额 案例分析及讨论:

1.被投诉旅行社在旅游协议履行的过程中的做法是对还是不对?为什么? 2.被投诉旅行社所辩称的免责事由成立还是不成立?为什么? 3.被投诉旅行社其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为什么?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所辩称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其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一、被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旅游协议”是有效协议,当事人都要自觉遵守。被诉人在履行“协议”时,未按约定的档次标准安排交通和住宿,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被诉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旅游者安排交通和住宿是被诉人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旅游行社在组团和签旅游协议时,应该考虑旅游地的接待能力。而兴城的接待能力有限,也并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被诉人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招徕组团,是自身的过失造成“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投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缺乏法律的依据:被诉人只退赔差额也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13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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