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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宝树煤矿 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编制人:徐兴友 2017年3月3日宝树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现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宝树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
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 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 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 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 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 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矿劳资部门负责人 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 等工作。
2、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 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 年修订一次。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 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 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 修订。
3、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定额 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1、矿劳资部门抓好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劳动定员管 理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专职做 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2、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头,加40%辅助单位人员,矿管理、科室人员,一个采区每小班实际出勤人数不超过75人;采煤工作面每小班实际出勤人数均不超过29人,掘进工作面每小班实际出勤人数均不超过9人,辅助单位19人,矿管理、科室人员9人。
3、同一采区内一翼布置,严格落实一采、两掘。
4、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区队长或班组长、要害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其余人员严禁现场交接班。
四、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均按规定制作、悬挂劳动定员牌板,每班严格按规定标明定员和实际作业人数。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驻矿安监人员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
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注明整改负责人,以及复查人员。到期未按规定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天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筛选,并按隐患三级管理原则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罚款100元。
6、驻矿安监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与煤矿安监科核对,最后交由安监站长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驻矿安监人员录入电脑,每月领导下井带2 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收集、保存。
8、矿安监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1000元/次。
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系统维护单位 1000元/次。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
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2000元/次。
11、下井带班形成的电子文档及下井人员定位系统中存储信息,其数据要及时备份并保存一年,防止系统故障造成数据丢失,未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删除。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500元/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驻矿安监人员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注明整改负责人,以及复查人员。到期未按规定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天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筛选,并按隐患三级管理原则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罚款 100元。
6、驻矿安监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与煤矿安监科核对,最后交由安监站长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驻矿安监人员录入电脑,每月领导下井带 2 /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收集、保存。
8、矿安监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1000元/次。
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系统维护单位1000元/次。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2000元/次。
11、下井带班形成的电子文档及下井人员定位系统中存储信息,其数据要及时备份并保存一年,防止系统故障造成数据丢失,未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删除。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5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