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独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创新(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生违纪惩戒制度”。
独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创新的思考
摘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各个高校可以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自己学校管理模式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以适应依法治校的发展趋势。独立学院作为一种崭新的办学模式,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学校办学和管理上有所创新,成为了各个独立学院必须思索的问题。本文从目前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根据独立学院的性质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来论述独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如何创新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几点思考,为独立学院创建富有特色的违纪处分制度提供参考。关键词:独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创新;
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办学模式,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大突破。独立学院通过全新的、市场的机制,吸收社会资源进行办学,实现了公办品牌高校与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因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独立学院肯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开创一条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办学道路,需要制度创新、教学创新、管理创新。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设计是独立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制度是否科学,是否能够达到教育目的,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目前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实体上的问题
在某生诉某科技大学案中,校方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法院认定校方制定的“凡考试舞弊者,一律按勒令退学处理”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法院判决表明,比规章作出更严的规定决定是无效的。1而一些高校管理者却片面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肃学风出发,对这些规定“坚定不移”。这些严格的规定都是违法的,可以看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实体上是存在问题的。
(二)高校设定的学生违纪处理程序上的问题
学生如涉嫌违反纪律,一般是先由学生本人写出检讨,交代违纪经过,校方稍作调查后,就直接给学生作出处分,虽然有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程序,但是在进行必要的听证程序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过程中是很少见的。因此,可以看出高校在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设定上是不够完整的。
(三)学生的权利救济保障上的问题
学校处分决定作出后,即使处分决定与事实有出入,当事学生也只能逆来顺受。事前的救济不到位,事后的救济也没有保障,这其实已构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学生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类: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前者如言论权、隐私权、平等受教育权,后者如告知权、申诉权等。我国大多数高校在处分学生过程中,无论是学生的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保障。
(四)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教育目的的矛盾
处分本身具有制裁的性质,是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所持的一种否定态度,但处分只不过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而已,是为了教育而非单纯的制裁。博登海默认为,如果过度使用法律控制手段,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发生把管理变成强制,把控制变成压制的现象。2然而,目前很多高校片面强调制裁,忽视教育目的,导致本末倒置,因而失去制裁的意义。
二、独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1页。[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
(一)独立学院的性质决定需要创新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2008年4月1日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对独立学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定义为“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同时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又对独立学院的性质进行了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目前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将高等学校分为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两类。但是,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的定义和性质的规定,我们很难确定独立学院到底是属于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
实际上,我们可以用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理论3来对目前我国的高校作个分类。第三部门理论突破了非公即私的二元分类体系,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如果以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部门为一极,以作为第二部门的营利性企业为另一极,那么,大量的社会组织介于两极之间,应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高校区别于第一部门高校的特征是民间性和自治性。民间性体现在学校面向社会办学,而不是面向政府办学,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在经费上不依赖于公共财政。自治性体现在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办学,但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干预,享有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4区别于第二部门高校的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在办学理念上强调以生为本,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在制度上不允许收支的盈余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个人,不允许盈余部分转入非教育用途。根据上述分析,独立学院是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办学实体,可以列为第三部门高校。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学院作为第三部门高校,是区别与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的,其既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又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具有非公非私、亦公亦私的制度特征。这个独特的特性,决定了独立学院在学生管理上完全可以区别与自己的母体,形成自己的特色,实际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也赋予了独立学院比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自己制定全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因此,独立学院在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设计上应该相比自己的母体学校有所创新,不能照搬照抄他们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该根据自己的办学目标和特色,设计符合实际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二)独立学院发展面临的问题决定需要创新学生违纪制度
独立学院性质决定着生存发展面临的压力,如果这些学院仍然采用公办高校的办学模式,根本无法提高学校的市场竞争力,必然为市场所淘汰。市场的压力转化成了制度创新的动力。而高度自治和善于把握市场信息,又提高了制度创新的能力。独立学院采用的董事会制度、人事聘用制度、分配制度、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挂钩等都是学校自主创新的产物。重要的不在于这些制度本身是否最优,而在于学院既有动力、又有能力进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保障学院适应社会需要及其变化和发展,这正是面向社会办学的实质。因此,独立学院进行自主创新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法人治理方面的问题,而且更加重要的是要考虑学生管理层面上的创新,这样才会真正形成独立学院自身的特色,是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一席之地。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的竞争,独立学院的办学特色成为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成为独立学院吸引人才和吸引优质生源的基础。鲜明的办学特色在学术交往、科学研究、学3 1998年,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的著作《第三条道路重塑社会民主主义》问世,立即引起西方世界的关注,并且影响了许多发达国家公共政策调整的方向。“第三条道路”理论认为,纯粹的市场和纯粹的社会主义并不完善,若将其间的冲突加以调和,就会找到一系列新的途径,社会主义可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本主义也需要依靠政府的干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规模大小,而在于其行使自身权力的方式。政府的职责不是垄断社会服务,而是制定必要的管理框架,让公营部门、私营部门和志愿团体一起协调。
4潘懋远,邬大光,高新发:《浙江万里学院—一种第三部门高等学校的范例》,《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7期。
生就业等方面,还会给学校赢得更高的学术地位和更多的发展机遇,成为学校办学实力、社会声誉的综合表现形式和标志,并且带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促进学校的发展。而独立学院由于成立时间不长,起点不高,发展初期在社会上的影响也不大,很多人不大了解这类学校。在这样的不利情况下,如果独立院校不异军突起,形成自己独有的特色优势,那么社会声誉就无从谈起,吸引人才和优质生源就直接受到影响。因此,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教学上有所创新、管理上有所创新,制度上有所创新。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是在学生管理工作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如何创新该制度,是独立学院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独立学院形成自己办学特色的重要的一个方面。
三、创新独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思考
(一)学生违纪处理方式创新思考一
作为独立学院,如何创新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我们认为主要是要在如何设计合理有效的违纪学生处理方式进行思考。从心理学角度看,违纪的学生实际上更加需要有正面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来暗示和激励,因此,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我们认为最好的激励措施则莫过于对其处分的解除或者降级,得到学校和老师的认可其效果是其他激励手段所无法达到的,对违纪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如何设计合理违纪学生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在学生违纪行为事实调查清楚后,确定构成违纪,那么就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学生一个相应的考察期,最后根据考察期内的表现做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在这个方案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设置这个考察期的问题。一般来说,考察期限要根据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设置,如果违纪情况严重,那么考察期限设置长一点,反之,考察期限相应短一些。同时,我们认为考察期内的表现可以通过量化考核的方式来进行,具体设想有以下几点:
1、根据学生的违纪实际严重程度,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设定不同的考察期限和整改分数,违纪学生情况严重的分数设置高,反之,分数则设置低。
2、制定详细加减分条款,如果考察期内违纪学生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获得相应分数或则减掉相应的分数。学生违纪的类型主要有考试违纪和行为规范违纪这两种情况,下面分别根据这两种违纪类型不同的特性加以举例说明:
现以一个学生考试作弊违纪为例:该违纪行为设定的考察期为一年,设置的整改分数为4分,其中规定在考察期内每学期学习成绩进入班级前十名,则可以获得整改分2分。因此,如果该生在考察期内连续两个学期都进入了班级前十名,那么该生就可以获得整改分4分,就可以视为已经在考察期内有很大改进,不再作出处分,或者该生如果在一学年内获得了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那么同样是达到了设置的整改分数,可以考虑不再做出处分。反之,该学生如果在一年内只有一学期进入了班级前十名,那么其在考察期内就只有获得整改分2分,没有达到设置的整改分数,根据其表现可以给予降级处理,如果考试作弊原要给予记过处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行为规范上的违纪行为也可以设定类似的规定,以认定违纪学生在考察期内的表现。现以一个学生打架为例:假设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该生设定的考察期为一年,设置的整改分数为3分,其中规定在考察期内每参加一次自愿者服务(一次不少于两个小时)就可以获得整改分0.5分,或者因表现良好被系里通报表扬一次就可以获得整改分2分,被院里通报表扬就可以获得整改分4分。因此,如果该生在考察期内参加了6次的自愿者服务,或者被系里、院里通报表扬一次,那么该生就可以获得整改分3分-4分,就可以视为已经在考察期内有很大改进,不再作出处分。反之,该生在一年内只有参加了一次自愿者服务,那么就只有获得整改分1分,没有达到设置的整改分数,根据其表现可以给予降级处理,如果打架斗殴要给予记过处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方案二:在学生违纪后,在调查事实情况后,认定是否构成违纪,如果构成违纪,就根据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违纪学生在运用一切可以用的救济途径后,仍然被认定为违纪的,那么在这个时候要对这个学生建立违纪后表现的档案记录,然后根据这个记录在毕业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决定或是降级处理。我们认为每个高校可以根据学院办学的实际情况,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解除和降级规定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可以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但是前提是违纪学生确实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并且在行动上改正了错误,在具体的操作中,不同的处分级别解除条件,不同的处分设定不同的考验期,学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者,考验期满就可以申请解除处分或是降低处分。在这个方案上,一些国内一些高校都有了有益探索,例如徐州师范大学的《徐州师范大学违纪学生修身计划(试行)》,其中要求违纪学生阅读规定的书籍,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活动,修身计划实施后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解除的的重要依据。但并非所有处分都能解除,凡是能够解除的处分必须符合一定的具体要件。即使处分解除了,解除处分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也将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以维持学生成长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
这两个方案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同样是给予违纪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只是给予的时间上有所区别,同时在档案的记录上也是有区别的,前者只有一份处分材料,后者有两份材料(处分材料和处分撤销材料)。这两个方案,各有利弊,但是我们认为对于违纪学生都是有利的,如何制定一套完善的量化考核制度是关键,本文中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以供借鉴与探讨。
(二)学生违纪处理方式创新思考二
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学院的学生其整体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但是其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相对要薄弱一些,学习的积极性和效率相对要差些,个别学生为了考试能够通过,完成学业,就采取作弊的手段,考试违纪行为也就成为了独立学院学生违纪行为的主要类型。考试违纪行为是学生的诚信问题,该行为的严重性远不如一些社会上的违法行为,由于学生的一次诚信问题,重者要开除学籍,轻者也要记过,并导致学生拿不到学位并且记录档案,对这个行为的惩罚程度未免显得有点过重,而且这种处罚方式还是比较传统的,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不能使学生的违纪行为得到很好的矫正。因此,我们建议以处罚代替行政处分,例如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者要求进行志愿者服务,以期真正达到一定的处罚效果。具体的设想也从考试违纪和行为规范违纪这两方面入手:
第一,在考试违纪方面处罚以经济处罚为主。对于考试违纪行为,我们考虑以经济制裁代替以往的行政制裁,按照违纪的情况严重程度,分别处罚不同的重修费用,最严重的重修费用可以是原来学分学费的数倍,同时将该行为记录到其诚信档案中。例如一个学生考试违纪,如果情节一般按照现有的制度要处以记过处分,相对应的我们可以规定要处以5倍的重修费用,按照一个学分的重修费用是150元来算,该学生违纪课程的学分数为3分,则该违纪学生就要被处罚2250元的重修费用。若情节严重按照现有制度要予以开除或留校察看的,则可设定处以10倍的重修费用。
第二,在日常行为规范违纪方面处罚以自愿者服务报效为主。日常行为规范违纪在学生违纪行为中比例比较低,但是由于其跟考试违纪行为在原因上有所不同,因此我们要采取不同的制裁手段,我们建议以自愿者服务的手段来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罚。根据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我们设定不同的服务期限和服务次数,根据其完成的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并记录到诚信档案。例如一个学生盗窃,按照现有的制度要处以记过处分,相应的我们可以设置自愿者的服务的期限为一年,年服务的次数为10次,每次服务不少于二个小时,并且每次服务考核结果要合格。因此,该违纪学生要在一年的时间内参加10次的自愿者服务活动,并且都要合格,如果一次自愿者服务考核没有合格,那么就重新再服务一次,直到达到10次自愿者服务都考核合格为止,以期达到处罚的目的,将功补过。
备注:课题与作者信息
5.《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1月第1期,第18卷(总第79期)P55, 余跃进《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本文为2007年浙江财经学院校级重大课题《独立学院违纪学生拯救机制和措施研究》之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7YJZ22)。本课题组成员为:韩玲珑、伏晓红、金国锋、林健林。
本文为《独立学院违纪学生拯救机制和措施研究》课题组成果,成员包括韩玲珑、伏晓红、金国锋、林建林。具体作者信息如下:
韩玲珑(1953—),男,浙江绍兴人,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党委书记,副高,伏晓红(1963—),女,江苏睢宁人,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党委副书记,助理研究员
金国锋(1982—),男,浙江绍兴人,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委员会主任,助教
林健林(1983—),男,浙江温州人,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