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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证金制度
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规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工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工人自觉遵章守纪,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3.保证金性质
施工处从工资总额中预留5%作为安全保证金,有项目财务部门建帐,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违章现象,经专职安全员核实后做出处罚决定,处罚金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工程结束后,剩余的保证金返还施工队,不足的补交。
4.违章的分类
(1).作业性违章: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
(3).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4).文明施工违章: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其主要责任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5).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对
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5.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4).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5).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违章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参照本工程《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7.违章处罚实施办法
(1).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专责工程师及安全检查组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现场施工队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2).工程监理人员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3).执行违章处罚通知单(格式见安全管理台帐)。处罚通知单
应有被处罚人签字,存根保存在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