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下零星采购的财务腐败_零星采购财务管理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8:30: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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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下零星采购的财务腐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零星采购财务管理”。

【摘 要】 近年来,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与操作日趋规范,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显著发挥。但在零星物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操作运行等方面却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 问题,这使得零星采购成为财务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为此,加强政府零星采购的控制,对于预防财务腐败是十分有益的。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财务腐败; 零星采购

政府采购的初衷是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环节的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抑制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从而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现实生活中,一提到政府采购,大多数人会立刻想到,为了签订大宗商品、劳务的采购合同而进行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无疑,大宗采购是政府采购财务腐败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是 影响 最严重而且扩展速度、涉及金额最令人担忧的形式。但是,在整个的政府采购支出中,还有一类不可小觑的支出——零星采购支出(根据不同的管理层级、管理权限与管理范围,数额可以界定在低于1万或20万),更是 目前 导致财政资金浪费、采购成本居高、采购效率低下、腐败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政府零星采购具有单项金额小,日常发生频率高,与那些动辄上百万、千万的大型项目相比较,相对的腐败额度要小得多,因此在采购的申请、审批、购买、监管等环节都存在着弱化甚至简化的现象。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正是这样的原因,零星政府采购产生的诱惑更强烈,提供腐败的机会要更多,相对的采购风险更低,但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却更广泛。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性缺陷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 历史,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也是被作为抑制腐败的有效途径,因此有“阳光采购”之称。美国于1761年就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英国政府也于1782年设立了专门负责政府采购文具公用局。我国政府从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并通过了《政府采购法》。

但是,从现实上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形成的,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并不充分,市场的信号机制不灵敏,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各种规章制度及机制还不能满足国际化、现代 化竞争的需要,这成为政府采购国际化、现代化的极大障碍。从 理论 上说,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原因首先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其次在于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无法暗箱操作;最后在于严格按程序运作,按标准衡量取舍,从而保证了公平公正。以上三方面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衔制,互相弥补,可以说缺一不可。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境界。

(一)机构设置没有实现分权制衡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绝大多数由财政部门主管,按照不同的地域划分,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政府采购部门。这种设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了多部门重复管理。但是,各种矛盾和问题都集中在财政部门,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开展。既有权力过于集中之嫌,又使拥有直接采购权力的范围扩大,直接分布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由于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数额并不是铁板一块,按照单位编制和日常工作任务拨给的固定经费之外,一些临时性经费支出,都要向财政申请,这类申请给不给、给多少,财政部门有很大的制约力。因此,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愿意对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又出任采购主管部门,既然是主管,很难说不在管理中越位,把宏观管理变成具体指导甚至越俎代庖,而经费的大头在财政手里攥着的采购单位,岂能为一件区区之采购而因小失大。从这一点上看,采购者与管理者权力失衡,形不成制约。

同时,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招标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的选择确定,投标供货商准入资格核准,招投标会的时间安排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某种程度上说,财政部门对参与采购的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制约力或影响力,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也都有一定的操纵力。由此可见,采购权力并没有实现分散制衡,而只是发生了转移,甚至是在转移后更加集中。而集中的权力,最便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另外,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别设立。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相当一些地方把执行机构也设在了财政部门麾下,有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成为一体,使设计上已经存在的集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

(二)有法不依得不到有效遏制

有人把目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种种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法规不健全。但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政府采购按预定方向前进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法规不健全。国家财政部自199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政府采购法》也已经于2003年1月1日执行。这些办法和 法律 已经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对涉及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约束。但实际上,目前的政府招标采购主要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一些领导干部或者具体经办政府采购的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往往不能被及时制止,有时还被视为有魄力的表现。一些领导干部如果仅仅是有法不依,通常受不到惩处,只有造成了重大后果,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有法不依才会被当成问题。恰恰是这样的管理现状,导致政府采购的软肋更集中在了政府零星采购中。受政府工作效率及人员数的影响,很多监查部门将2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不作为检查监管的重点,直接将其摈弃于监控之外。

(三)监督力量薄弱,投诉举证困难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即政府参与采购各方的互相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这两种监督中,内部监督因为工作关联性很强,应当最容易发现问题和遏制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资金管理职能,应当是一个最为有力的资金监督部门,但财政部门如果担任主管部门,则很可能会直接参与一些采购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现象,使监督力量受到削弱。尤其是对于采购金额不大的项目,无论是采购方还是政府方,都不愿意因为“小小”价差问题而破坏 企业 与政府采购部门之间良好的关系,从而使零星采购更是游离于监督之外。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上的制约力,一定程度上还会削弱采购单位对管理部门的监督。笔者曾了解过某单位的一次玻璃幕墙采购。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请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论证了采用某国产品牌较为合适,但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却参与到具体招标中,坚持让购买一种进口品牌,并且指定了厂家。单位考虑到以后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关系,只好违心改变多方论证的计划。可以想见,大部分采购单位恐怕不会为了一项采购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个别采购单位出于对以后工作经费方面的考虑,还很可能借这样的机会取悦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以后申请其他经费铺平道路。

二、政府零星采购财务腐败的防范

(一)强化政府管理

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差别,出现信息拥有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是不可避免,需要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来弥补市场的缺失。政府采购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独家执行者并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不强化管理必然会为财务腐败创造机会。因此,强化政府采购的管理,一方面要在体制上构建管理、执行、监督机构互不隶属、没有其他制约关系的分权格局,以使各个部门、机构地位平等,互相之间敢于开展监督,从而确保制约有力,监督到位,避免一权独大。另一方面,可以在机构设置上单独设置零星采购办,由专人负责,以达到积沙成塔的节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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