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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资产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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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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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巡查要求:
1、空置(待租)资产
(1)对于空置(待租)资产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完成检查报告;
(2)对照资产管理台帐,确认相关房屋是否处于应有的闲置状态;(3)检查资产主体结构是否处于完好可用状态;(4)检查资产附属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2、客户使用资产
(1)对于客户使用的资产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完成检查报告;
(2)检查我公司是否存在因质量问题而导致资产损坏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设施和门窗、电梯、水、电、暖等附属设施;
(3)检查客户是否存在未经我公司同意而自行改造的情况;
(4)检查客户是否存在与其原经营状况不符的改变厂房用途的情况;(5)检查客户的安全生产协议、特殊改造承诺书、改造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绿化、规划等必要审批)是否齐全并与现场使用及改造相一致;
(6)检查客户是否存在因不当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而导致资产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设施和门窗、电梯、水、电、暖等附属设施;
(7)检查客户的安全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的堆放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厂房地面荷载是否在设计标准之内。
3、共用部分资产:
(1)对于共用部分资产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完成检查报告;
(2)检查是否存在客户长期占用公用设施或场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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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公用资产是否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围栏、绿化、侧石、灯杆等;
(4)对于水、电、供热等专业设施的巡查,由资产管理部负责邀请外部专业公司实施检查,频次及内容依据专业设施维护要求进行。
4、物业公司资产维护情况:
(1)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完成检查报告;(2)检查以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维护内容为依据,重点检查发现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资产实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3)检查物业公司对于资产的资料管理情况,即厂房的图纸是否完整,客户装修改造的手续是否齐全等;
(4)检查物业公司是否按照流程要求实施日常的客户服务工作。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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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资产质量问题引起的,除在资产巡察报告中予以体现外,对于影响较大的需上报维修计划,进行维修;对于影响不大的可纳入年度维修计划,安排后续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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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部依据本制度对客户或责任方提出的整改、索赔、诉讼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五、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