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化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
火 工 品 管 理 制 度
编 制:++++ 审 核:++++ 编制时间:2014年6月
日5
目 录
一、火工品采购制度.............................................................................................2
二、火工品储存制度.............................................................................................2
三、火工品领用、退库制度.................................................................................2
四、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3
五、井下爆破管理制度.........................................................................................3
六、报废火工品管理制度.....................................................................................6
七、火工品销毁.....................................................................................................7
八、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8
一、火工品采购制度
1.由库管员根据煤矿实际消耗量,在火工品库存量只有1星期时,立即向安全副矿长汇报。
2.安全副矿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采购员购入,并明确火工品的数量、型号。
3.采购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操作采购审批程序。4.在火工品运到煤矿的前一天,采购员必须通知安全副矿长。
5.安全副矿长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火工品库管员作好准备,并安排好卸车人员。
6.库管员在炸药入库时必须严格清点数量,并作好登记工作
二、火工品储存制度
1.火工品保管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2.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3.进入库区不应传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和雷管箱;
4.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5.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6.爆破器材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储存,分类管理;
7.库房内不得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火工品领用、退库制度
1.井下使用火工品单位,均由各班组放炮员持爆破作业代理证对号领取炸药、雷管。
2.各班组放炮员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袋,箱要加锁。3.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只能在库房外窗口处领取炸药、雷管。4.库工必须坚持“八不发”制度:(1)放炮员无放炮证不发;(2)放炮员无清退本不发;(3)有清退本无清退手续不发;(4)无雷管箱不发;(5)雷管箱无锁不发;(6)雷管无编号不发;(7)雷管编号不全不发;(8)无炸药袋不发。
5.当班领取的炸药、雷管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放炮员必须在当班经班组长签字后退回炸药库,并做好退库手续。严禁就地埋藏、转借、私人留存或私自带上井放在家中或澡堂更衣柜内。
6.退回炸药库的火工产品,应继续发放使用。若已破损或失效不能使用的,由炸药库造册登记待报废销毁。但其报废量仍计入各班组消耗内。
7.雷管箱退库,必须开箱检查,严禁雷管不清退,严禁清退雷管存入雷管箱内。
8.使用非井下生产用火工产品,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作业规程,有完善的安全措施,有矿火工产品管理领导批准,由指定的放炮员亲自领取、装药联线放炮。
9.各单位新增的放炮员,上岗前必须交验放炮证及个人照片。
四、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1.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认仪逐个作全电阳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2.导通和编号工作必须在专用的工作室内和有软垫不燃性材的工作台上进行,并高有安全装置,每次拿到工作室的电雷不得超过100发,导通和编号由专人进行操作。
3.电阻合格的电雷管应按规定进行编号。已编号的电雷管及时放回库房以备发放,对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必须放回库房指定地点。
4.进行电阻检查的电雷管要建立台帐当班记录清楚(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5.工作室内不得安装电灯照明,采用自然采光。
6.导通、编号人员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得穿化纤衣服。
五、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管理制度。
(二)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且要持证上岗。
(三)炸药与雷管必须分装分运,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四)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且必须入箱上锁。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每丢失一发雷管罚款50元,一卷炸药罚款100元,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装配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数量必须和工作面打眼数量相等。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雷管箱上装配引药。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成短路。
凡违反上述其中一条者罚款20元。
(六)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七)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必须认真检查瓦斯和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表,一次做不到罚款20元。
(八)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等。
3.放炮员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九)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爆破,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违者一次给予150元罚款。
(十)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凡违反上述其中一条者罚款150元。
(十一)井下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微风或无风爆破。违者,一次罚款150元。
(十二)用爆破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或仓内的大块煤(矸)及振动炮时,必须遵守:
1.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不完好的被筒不得使用。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坏得超过450克,严禁把炸药揉散后装入被筒进行爆破。
3.被筒在装完药后,被筒内其余的空间必须用炮泥填实。被筒盖好后,要用炮泥封严,被筒周围应捆绑水炮泥。
4.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或放煤口)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内的瓦斯浓度。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次爆破前后必须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
6.对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违反其中一条罚款150元。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违反其中一条罚款150元。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 煤超过
规定。
2.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炮眼有涌水、温度升高、有明显的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十四)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上山眼掘进工作面相邻的各平巷口20米范围,都必须洒水降尘。
(十五)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十六)爆破母线和联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所有联线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金属导电物体接触。3.严禁设置永久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违者一次罚款50元。
4.爆破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悬空,接头处必须用胶布包严,严禁出现明接头;严禁同轨道、金属管、铜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短路。凡违反上述其中一条者罚款50元。
(十七)煤巷和采面爆破距离直线不得少于100米,拐弯不得少于75米,揭穿煤层必须远距离爆破。
(十八)必须严格遵守“一次装药,一次起爆”制度。(十九)井下爆破都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二十)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1.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2.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3.放炮员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爆破。
4.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二十一)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二十二)爆破15分钟后,待炮烟散后,首先由放炮员和班组长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通知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二十三)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
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接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离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二十四)贯通巷道爆破时,必须在通往贯通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如果没有设置警戒或警戒不力处100元以上罚款,并交上级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区队长、群监员、带班队长、安全员的连带责任,根据情节处50-200元的罚款。
(二十五)放炮员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好瓦检器,每次检查完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后,必须把瓦检器放置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无片邦的地点。瓦检器不完好,不爱护瓦检器,不正确使用瓦检器,按照本制度第7条执行。
(二十六)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或巷道),检查供风风筒的完好情况和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工作,然后排放瓦斯,使相贯通的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的入口必须有专人设置警戒或设栅栏。
(二十七)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包括采仓与超前上山,中间巷,配风巷,处理大块煤矸等爆破)其中一个巷道(地点)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二十八)火工用品必须做到料单、领收、使用三对口。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应及时交回火工库。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重复出现的问题必须进行重罚。
六、报废火工品管理制度
在井下爆破过程中,拒爆现象时有发生,产生瞎炮,给报废火工品回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为规范矿井报废火工品的管理,特编制以下制度。
1.当井下出现拒爆时,当班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当班处理(尤其是在放顶煤爆破时),在交接班时必须跟下一班交代清楚,由下一班进行处理。
2.处理完后,作业人员必须将没有引爆的雷管进行回收,并由当班放炮员将雷管回收升井交地面火工库,火工库人员按火工品报废程序进行处理回收。
3.处理完后,当时没有找到报废雷管时,当班班长和带班干部通知工作面各输送机司机和地面选矸工在运输过程中,认真对运出的煤矸进行观察,发现有报废雷管,立即停机将雷管交由当班放炮员。
4.地面选矸工若发现煤矸中有报废的雷管,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安排地面火工库的库管将报废雷管领走,并按火工品报废程序进行处理,严禁私自
携带火工品。
5.任何人在井下发现有报废雷管,先汇报调度室,然后交由当班放炮员进行回收。严禁私自携带雷管升井。
6.井口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检身,确保矿井火工品不流失。
7.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罚200元。
七、火工品销毁
1.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2.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造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3.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4.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
(3)煤矿企业应建立爆破器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4)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贮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 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米。
(6)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分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7)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8)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9)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
八、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2.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3.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保卫科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4.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矿保卫科或交至安监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5.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6.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7.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