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复合诊断和会诊制度_胸痛鉴别诊断会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21:39: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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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复核诊断和会诊制度

一、基本原则

1.精神科的诊断应以ICD-10分类和诊断标准为依据。个别病例无法依据ICD-10标准的,可参照DSM-Ⅳ分类和诊断标准。

2.与就诊者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应主动回避对该求诊者的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对此,医院有权监督并在必要时要求医师实行回避。

3.同一医师只能参与同一患者的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过程中的一项。

4.此基本原则适用于以下各诊断程序。

二、诊断程序:

1.初次来我中心就诊者,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接诊。2.一般应于3次门诊内得出诊断结论。做出诊断结论的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关诊断复核事宜。

3.第3次门诊仍未做出明确诊断者,接诊医师应及时提交客户服务部另行安排医师提出诊断意见。

4.住院患者在入院后3天内由病房主治以上医师作诊断结论,如第3天仍未能做出明确诊断,应及时提请上级医师诊断。

三、诊断复核程序 1.对所有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应进行诊断复核。

2.诊断复核在做出初次诊断后的下一次就诊时,由门诊部安排一位副主任或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特殊情况,由门诊部另行安排下一次门诊时进行。

3.住院患者在入院1周内由副主任或主任医师完成诊断复核。

四、会诊制度

凡科内不能解决的疑难、危重病例,经科主任同意,可以拟请本院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或院外医师会诊,如需请外埠专家,应由医教部请示分管院长批准。

院外请我院医师会诊,均需医教部安排。

(一)院际会诊,本市、外埠请我院会诊须将会诊单送医教部,并由医教部统一安排医生前往会诊。

(二)申请他院各科会诊,如需请医生来,即由医教部负责联系,如送患者去,由病区安排人员陪同至会诊医院。

(三)院内科间会诊,可将会诊单送至医教部,由医教部安排被邀请会诊的科室,被请科室应及时安排医生前往会诊。

(四)急会诊应随邀随到,一般在当日解决。普通会诊自接会诊单后的48小时内安排。

(五)会诊申请单必须按要求填写一般项目,介绍病人情况及会诊的目的,如申请外院会诊必须有科主任审签。

(六)派出会诊医生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并能代表医院学科技术水平。会诊时,应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在会诊记录上书写诊断及处理意见,并签全名。

(七)请外院会诊时,申请会诊的病房经治医师和科主任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答复提问,共同研讨诊疗方案。

(八)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按卫生局规定交付一定金额于会诊医师,费用记入被会诊病人帐目上或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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