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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院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二、分娩现场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三、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四、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五、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六、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七、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八、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九、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一、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二、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三、对于死胎和死婴,科室医生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科室医生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院方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