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_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49: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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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草案)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淮北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镇长、副镇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

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六、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本实施细则。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镇人大主席团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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