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_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45: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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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蠡县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2、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省内各级工商局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工商局负责对省级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六)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十一)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

(二)广告监测。全省十个设区市(不包括石家庄市)工商局建立广告监测工作站,组成以省局广告监测中心为核心的全省广告监测网络。各市工商局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在省局广告监测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广告监测工作。

(三)实地检查。

(四)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的基本程序:

1.通知媒体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3.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4.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各市、县(市、区)局对于省局转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省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三)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广告监管平台专管员”,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停止广告发布业务直至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

4.充分发挥省际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专项整治;

5.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活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允许在我省辖区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各市工商局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或由省工商局协调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 6 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

抽检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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