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六师五家渠市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_农业产权制度改革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44: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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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六师五家渠市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承包职工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和团场的经营管理主体地位,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提高收入,促进团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兵团《关于推进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意见》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1+3”文件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果园和温室大棚

将国有果园和温室大棚产权作价转让给职工和其他人员的办法:

1.转让果园和温室大棚的价格,由团场财务、基建部门或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提出建议,提交团场产权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作为转让基价予以公布。

2.为鼓励果园和温室大棚国有产权的转让,团场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职工购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本团职工,对外转让不超过标的物总量的30%。

3.果园和温室大棚转让价款的交纳方式:受让方原则上应以货币方式一次性付清;本团职工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低于出售价款总额的30%,剩余价款三年内付清。

4.转让方必须保证转让物所占土地承包给受让方,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经营合同一定三至五年不变。土地承包费的确定应根据园地苗木成活保存率、历年产量、产值、成本、土地等级等因素确定,每年年初一次性交情。

5.签定有关合同,进行公证;收回资金,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林业

1.林业产权改革范围。对国有苗圃进行股份制改革;对团场公有的片林产权实行转让;

对连队居民区绿化林木转让给各家各户。

2.苗圃、片林作价由农(林)、基建、财务部门提出基价建议,召开产权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基价后向社会公布。

3.苗圃产权改革国有股份不超过49%,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将其推向市场,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4.对同一片林有多方竞买时,可采取公开竞标方式进行出售转让;若无人按确定基价买断,团场产权改革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购买。买断树木的资金交纳方式:对于买断树木价款在3000—5000元之间,一次性付清;价款在5000—10000元之间,分两年付清;价款在10000元以上,分三年付清。买断后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户承担。

5.连队居民区绿化林木实行林随房走,按区域转让给各家各户。

6.签订合同,进行法律公正。收回资金,办理林权证。

三、公有牲畜

1.团场公有牲畜坚持作价归户的原则;种畜坚持国有控股的原则。

2.为保证全师动物品种改良所需要的优良品种资源,种畜场股份制改造团场应控股,团场持股比例不低于5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种畜场职工和团场其他职工。

四、机电井和滴灌系统首部

1.改革范围:农场范围内的机电井(不包括水源地机电井)、滴灌系统(仅针对首部)。

2.机电井和滴灌系统首部固定资产价值,由团场财务、基建部门提出基价建议,团场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基价后公布。将工程所有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给职工。期限为15年。

3.要按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审核批准,公开竞标、签订合同、依法公证、签发证书、建档立卡等步骤实施。

4.在多方竞买时,可采取公开竞标方式进行出售给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当前滴灌系统控制滴灌地的职工。

5.改制后,工程所有者,应及时办理机电井和滴灌系统首部产权证。

机电井及滴灌系统首部产权转让经营服务合同(式样)

甲 方:团(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 方:

住 址:团(场)连

为了加强机电井及滴灌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益,甲方愿将部分机电井及滴灌系统首部设备产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设备转让及经营服务项目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转让范围

甲方将连号滴灌系统首部设备:机电井眼、水泵台、过滤器组、电控柜个(详见附件设备清单)的产权转让给乙方,总价元。

第二条 付款时间、方式及优惠办法

按照《农六师滴灌系统首部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条规定,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付保证金元,合同签定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乙方在规定期间内足额支付价款的,优惠%,优惠后应付价款元,大写。

逾期未交清价款的,按违约处理,乙方所交保证金元归甲方所有,合同标的物甲方有权另行转让。

第三条 滴灌系统首部泵房、水池及引水建筑物,包括地埋管、地面支管等一切未向乙方转让之物的产权仍归甲方所有,交乙方使用,由乙方看护维修,如有损坏、被盗等情况发生,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条 滴灌系统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该滴灌系统实际灌溉面积确定,每亩耕地收取元服务费。服务费实行一年一结算,由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滴灌系统房屋、水池及引水建筑物验收后,统一结算和兑现。服务费进入滴灌地承包户当年的生产成本。

第五条 滴灌系统甲方所有部分的使用费

滴灌系统属甲方所有的资产前五年由乙方免费使用。

从第六年开始,甲方所有资产的折旧费由乙方向甲方交纳,数额为乙方每年收取灌溉服务费的%,乙方须于每年的月日一次性向甲方足额交纳。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受让首部产权后,非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须保证维持滴灌服务15年,并应自觉接受所属连队的管理和指挥。滴灌期间,不得擅离职守,要严格按照甲方的计划实施滴灌工作,确保泵房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滴灌工作正常顺利进行。

(二)乙方须协助甲方做好滴灌承包户地面管安装、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三)乙方必须及时、准确地按照甲方要求,给滴灌条田供水。保证完成作物生长期滴灌用水要求,随时检修、保养设备,确保滴灌系统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由此给滴灌地承包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四)非乙方责任,经鉴定因地埋管、地面管、滴灌带损坏等原因造成滴灌质量差,甲方不得拒付服务费。

(五)滴灌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按本泵站所控制的滴灌面积平均分摊,进入滴灌地承包户当年的生产成本,乙方不承担水、电费用。但因乙方责任造成水、电浪费,未进入滴灌承包地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约定,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农六师滴灌系统首部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送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一份,存档三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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