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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对乡(县、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统计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统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统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
(八)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九)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市政府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省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省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制定方案。有关单位草拟统计执法检查方案,交政策法规处协商、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局长签发。
1.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有关单位会同政策法规处协商,提出拟抽调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形成统计执法检查组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2.下发通知。检查方案以局文件形式下发被检查的县(市、区),并通知抽检的县(市、区),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4.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统计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时,检查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主管领导要求进行处置。
5.交换意见。现场检查完成后,必要时,检查组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四、检查措施及处理
现场检查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4、重大案件查处
一、统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
(五)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统计局于2013年12月印发了《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统法字〔2013〕101号),作为全省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省统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在省统计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统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统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平差、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6、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部门、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省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统计局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省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