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_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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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存档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

31日印发

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人员配备及分工管理制度 村集体应配备报账员、保管员。报账员管货币资金,保管员管财产、物资。村主干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镇(街)代理制度。镇(街)应配备代理会计。代理会计不得代理与村主干、村报账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村集体会计工作。

代理会计、报账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财会任用证》。1.报账员应认真办理现金收付手续,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记好现金出纳簿,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代理会计报账。支付现金时要坚持“五不付”,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领导未审批的不付。

2.保管员应认真管好财产、物资,办理好进出仓手续,定期向代理会计报账。要定期检查、盘点财产、物资库存情况,发现失窃或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或报请维修。3.代理会计应依照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收支单据,按时做好记账、算账工作,确保账据、账表、账款、账物、账账五相符,并对报账员做好业务指导。

二、财务计划管理制度

村集体实行年度财务计划制度。每年按照量入为出、收 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当年财务计划,并在二月底前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财务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书面材料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

三、现金、有价证券及存款管理制度 1.村集体由报账员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收付和管理工作。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收现金、有价证券的,代办人员应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指定。代办人员应及时将代收的现金、有价证券交给报账员,情况特殊无法及时交给报账员的,最

迟不能超过10天。库存现金最高限额3000元。

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应入账核算,并办理妥善的保管

手续。

村集体资金不得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村干部因公出差的借款,应及时与报账员办理结算手续,情况特殊无法及时结算的,最迟不能超过出差回村后10天。

2.村集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在镇(街)经管部门指导下,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一个集体存款账户,凭送款单、支票存取现金。存款账户须有村委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村主任、代理会计、报账员等4枚印鉴,并分别保管。禁止用存折直接存取款,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出借村集体存款账户,禁止村集体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作经济担保。

四、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村集体的财产、物资由保管员负责管理。村集体不得将财产、物资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由村两委会议通过。出借的财产、物资要定期收回,丢失、损坏的由借用者照价赔偿。人为原因造成集体财产、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2.村集体应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册,并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五、各项收支管理制度

1.收款收据使用管理。村集体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代理会计向镇(街)经管部门申领并编号保管,使用时,由报账员向代理会计领用,并做好领用、核销登记手续。收款收据存根联由代理会计审核

归档保存。

禁止使用自制或外购的普通收款收据;开具收款收据禁

止使用村党组织公章。

2.财务审批管理。村集体财务实行村主任限额审批和村两委集体决定相结合制度。即:1000元及以内的生产性支出、500元及以内的非生产性支出,由村主任审批,超出上述限额的,由村两委会议通过,报销的发票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和村主任共同签名审批。审批人未能按时履行审批职责的,经报镇(街)党(工)委同意,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

或村主任一人审批。

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须由新的财务审批人重新审批。

3.重大财务项目管理。村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果园、厂房、店面、村办企业等发包、出租、转让以及添置大宗财产、对外投资、入股、开展各项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采取公开招投标办法,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所有招投标项目严格按照《福清市关于加强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融政综[2005]47号)和《福清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融委反腐办[2009]11号)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支出须有预决算手续,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由村集体自行承建的建设项目,应成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人选组成项目筹建小组,由筹建小组按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工作。4.借贷资金管理。村集体应量力而行安排农田基本建 设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因发展生产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借贷资金的,由村两委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所借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未经上述程序借贷资金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支付利

息和筹资还款责任。5.干部报酬补贴管理

(1)干部人数配备。村集体按照市、镇(街)确定的定员职数配备两委干部。特殊情况需要聘用有领取报酬补贴的人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党(工)

委批准。

(2)补贴标准。村集体严格按照《福清市农村干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融委„2009‟77号)中有关村干部报酬待

遇的规定发放干部补贴。

6.干部养老保险津贴管理。村集体可根据财力情况确定干部养老保险津贴。有经济能力的村,可按村集体、个人各负担50%办法,对任职二届及以上未享受市、镇(街)财政给村干部养老保险津贴的在职村干部给予津贴。享受村财津贴人员参保的月养老金标准不超过参保时村干部月工资额的30%。参保时工资额无法确定的,以参保前最后一个月

已确定的工资额计算。

一个村干部不享受二种及以上保险津贴。已享受保险津贴的村干部,离职时不再享受其他补贴。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不得负债搞保险津贴。

7.差旅费管理。村集体人员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包车、租车、乘坐飞机的,须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并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出差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标准参照本市政府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执行。严格跨市(福清市)区出差管理。因公需要出差市(福清市)外的,须经村两委会议通过;个别特殊情况,出差路途远、费用多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上级部门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组织的部

门通知文件执行。

村集体人员在本镇(街)区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差旅费,按照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执行。报销差旅费,一律凭出差地点、路线的住宿费、车船费发票填制正规的“差旅费报销单”报销。由上级部门组织或经有关会议通过的,须同时附上通知文件或有关会议记录。

8.接待费支出管理。村集体应按照融委办„2001‟112号文件关于取消村组招待费规定,严格招待费支出管理。符合规定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误工补贴以及村干部因村务工作误餐补贴等支付标准按照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执行。误工(餐)补贴清单须由领取补贴人员签名;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招待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报销时须附上相关会议记录。

9.订阅报刊管理。村集体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党报党刊征订任务,并在不突破本村订阅报刊费最高限额前提下,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订阅其他报刊。超出最高限额订阅非党报党刊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10.对外捐赠管理。村集体一般不得用集体财物对外捐赠,特殊情况需对外捐赠的,1000元及以下由村两委会议通过,1000元以上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对外捐赠须取得受捐赠方规范的收款(物)票据,报销时须附上相关会议记录。严禁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由,将集体财物转移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以规避有关部门监管的行为。特殊情况确需将村集体财物拨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的,村集体应事先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下进行。接受运作管理的组织(单位)须依照本制度规定管理使用村集体拨给的财物,并接受市、镇(街)经管部门指导监督。

六、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村集体财务按照市经管站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及记账方法,使用市经管站规定的账、表、簿、册、据。2.村集体财务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时,对认为不合理的收支应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有争议的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

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专用章”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存档。

3.村集体财务接受市、镇(街)经管部门指导监督。未经镇(街)经管部门账前审核并加盖“账前审核专用章”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存档。

4.村集体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监 督。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十五 日内,将本期(年度)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单独公布并附说明。

财务公开资料由代理会计提供,由报账员送给村财务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小组长签名(盖章)后张榜公布。

七、财务移交管理制度

村集体代理会计离职时,应将所有账目结好余额,与报账员、保管员、银行等核对账款、账物、账户,确保无误后,将经管的账簿、凭证、报表、收款收据存根及其他档案资料编制成移交清册,经接交人清点后,办理移交手续。代理会计移交,由镇(街)经管部门人员、村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移交清册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签名。移交清册由移、接交人各存档一份,镇(街)经管部门备案一

份。报账员、保管员移交参照代理会计移交办法进行。

八、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村集体的会计凭证、账簿、收款收据存根、报表、分配方案、各项计划、经济合同、契约、产权证书等重要资料,应按年度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代理会计每年年终结账后,要把所有档案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财会档案资料保存年限一般为十五年,但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到期资料如要销毁,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报镇(街)经管部门审核,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销毁档案时须由镇(街)经管人员、村两委干部和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在现场监销。“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经监销人

签名后归档保存。

九、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由福清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融政综„2002‟8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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