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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二小教师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对人、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到家长投诉及上级批评的,给予相应处罚。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视为过错:
1、工作人员有民族情绪、信教、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2、教师在讲台上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的;
3、学生或班级有信教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未及时发现或者故意隐瞒、谎报事实的;
4、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给学校造成声誉和形象损害的。
三、责任追究
1、不当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由各个行政环节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性质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行为造成学校赔偿的,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学校对“师德师风,教育质量”实施“一票否决”,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对违反师德,因为工作懈怠而导致教育教学质量责任追究事故等恶劣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评优表模,晋升职务资格,降低其分配档次,对有重大责任的相关领导给予撤职处理。
5、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6、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岳普湖县二小
20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