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水厂供水制度_水厂供水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12: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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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供水公司运行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2、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

3、经常巡检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

4、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按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5、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细菌指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经、消毒效果。

6、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

7、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

二、水质检验消毒制度

1、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3、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

4、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5、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6、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7、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级主管部门汇报。

8、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

9、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

1)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2)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近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3)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4)输水、蓄水和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5)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

6)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7)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8)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9)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设施水池(箱)、水泵房管理制度

1)由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水泵房设备的监控、清洁及日常巡视管理工作。

2)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3)水池(箱)结构坚定、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勇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4)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5)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6)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7)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3、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国家分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3)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4)加强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5)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6)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7)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8)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四、采购索证制度

1、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2、新改扩建项目使用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3、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净水剂、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采购所有涉水产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持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

5、所有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应建立台账、档案,以备查检。

五、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1、供水单位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

2、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发生改变后,供水人员应即刻核查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的影响等。

3、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

4、协助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5、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6、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

7、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8、因饮用相关饮用水出现不适的人群,应及时就医或观察登记、门诊随访;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

9、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六、体检培训及调离制度

1、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验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3、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活动。

6、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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