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员岗位制度_保管员岗位职责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09: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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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岗位制度

一、民爆库房保管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政治审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经审查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保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经单位人同意,不准擅自离岗、脱岗,当班时间不准饮酒或从事有碍于民爆物品安全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发放制度,收存和发放要进行检查、登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严禁非爆破员、安全员领取民爆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借、私花、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

四、民爆库房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把其它易爆易燃物品带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如发现民爆物品被盗和丢失,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品”库安全规程

一、“三品”库管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公安部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三品”库院墙(围栏)外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库房要有可靠的避雷设施。

四、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

五、库内要有足够的防火、灭火器材。

六、库房要有专人看管,防止“三品”被盗和变质。

七、保证库房不漏雨,干燥和通风良好,消灭鼠害。

八、库内禁止使用电器设施照明。

九、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打火机带入库区。

十、爆破材料按品种分库存放,安全距离符合易爆物品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的储存

一、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二、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方准储存。

三、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爆炸物品的运输

一、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 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三、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四、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五、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 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格领用程序,确保物尽其用,安全可靠之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运输、贮存、管理以及使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公安部颁的有关具体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二、禁止用翻斗车、拖车、敞逢车、运送炸药、雷管、导火线等,运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押运。

三、爆炸物品入库时必须通知安全保卫科共同进行验收和清点,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对变质、受潮、失效及块捻等有问题的爆炸物品严禁使用,并要及时销毁,销毁前必须将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销毁原因上报公安机关,经审查批准后,由安全保卫科确定销毁方案,并监督销毁。

五、爆炸物品库储存不得超过两个月用量,启爆材料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爆炸物品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建设要求,并有避雷装置。

六、库管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凡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发货。

七、领取爆炸物品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否则,不予发货。

八、装卸和搬运爆炸物品,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器材轻搬轻放。

九、往工地点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雷管要分别装进。不得一人同时运送,不得散落和丢失。

十、领到爆炸物品后,要直送工作地点,禁止与火源和带电物体接触。十一、二人以上同时搬运不同爆炸物品时,二人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十二、携带爆炸物品不准吸烟,不得用明火照明,不准人多的地方停留和通过,炸药必须装在装药箱内。

十三、领取爆炸物品人员,必须懂得爆处物品安全知识,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十四、爆炸物品带到工作面后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乱堆放,任何爆破作业都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过培训合格后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才能从事爆破工作。

(2)从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3)爆破作业必须有明显的警戒和信号:

A、井下爆破在各入口处必须指定专人警戒,并在出入明显处悬挂警告三角红旗。

B、地面爆破必须在爆破安全距离以外的交通道口设立岗哨和标志,并在爆破前使危险区的所有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

C、音响信号(用哨子等),由爆破负责人掌握使用,向警戒人员发出预告,爆破,解除信号。连吹两声:预告,连吹三声:启爆,吹一长声:解除。

D、井下爆破作业在炮响后不准立即进入工作面,待道风炮烟排放干净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E、剩余的爆破物品不得乱堆乱放,更不准私藏私带回宿舍,必须如数交回库房。

十五、爆炸物品库要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

十六、领退料人员,只准在规定的地点领退,不准进入库房内。

十七、凡对时入爆炸物品库房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登记。

十八、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管员守则》,认真做好防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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