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_移送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04: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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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会审

制度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国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决定的工作制度。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批地、批矿,违法占地采矿的;

2、单位和个人违法占地、采矿,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4、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5、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6、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修改的;

7、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三、会审,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做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四、会审主持人应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对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对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决定办理。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主持人必须择定时间,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内容有关的情况。办案人员对需要提交会审的案件,如不及时提交会审的,国土源行政主管负责人对其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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