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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离职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力流动秩序,体现岗位责任制的竞争精神、保障公
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优化公司组织结构,提高员工的素质水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一、离职分别为:辞职、自离、辞退、开除
1、辞职:(正常辞职、急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辞职的为正常辞职,即辞即走的为急辞职;
2、自离:员工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离;
3、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
4、开除:严重违返厂纪厂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二、员工若有正当理由,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工至少为公司工作六个月之后,方可提出辞职,否
则视为自离。员工和基层干部(班、组长、职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呈报辞职申请书,主管级以上干部提前60天呈报辞职申请书;
三、在正常辞职期间,必须和未降职前一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其处理方法和 正常员工一样执行规章制度;
四、在正常辞职期间,如果该部门之工作岗位已有人接替,且不影响公司生产运作,公司可以考
虑给辞工者按正常辞职办理有关离厂手续,给予提前离厂;
五、辞职其未满,而自行提前离厂的,刚按自动离厂办理离职手续;
六、员工在提出辞职时,若未获得批准辞工者,应继续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员工没有正当理由而强行要求急辞工者,公司有权不邓以办理急辞手续;
八、属急辞职者,将扣除15天工资为对公司损失补偿;
九、生手进厂,按照新员工培训合约条例处理;
十、员工如有下列陈述事由之一者,公司有权有不经预告的前提下对员工邓以辞退:
1、根据公司的经营运作状况,需要裁员的;
2、接受能力较差,不能及时领悟干部教导的;
3、工作表现多次凭为最差的;
4、身体状况转差或染上其它疾病而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的;
5、反应迟钝、工作动作缓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十一、被公司辞退员工在没有违反厂纪厂规情况下,给予结算全部工资。
十二、员工如有下列陈述原因之一者,公司有权不经预告开除:
1、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2、有损公司声誉,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多次教导不改者;
3、连续旷工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2天者;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泄露公司业务机密的;
十三、凡被开司开除者,在扣除罚款金后所作下的工资给予结算,并予以办理离厂手续;
十四、自离者不给予结算工资。
十五、离职手续程序:
1、申请离职员工可向部门组处索取《离职书》一份,此单离职审批栏、员工应对审批权栏所列内容详细填写;
2、辞职人员填写辞工申请书(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班长提出申请→组长(师傅)→部门主管→行政→经理审批→副总核准→并交人事部备案。
3、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后,离职日之前必须办理离职移交相关手续,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