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
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科
二、责任人
农村经济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备案责任人为科长。
三、备案依据
(一)《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1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国务院412号令)
(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六)《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七)《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32号)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湘西自治州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农林水利项目。
(四)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影响生态环境,能够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五、申报材料
(一)备案企业需填报《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其它州直等项目由具体情况确定)将申报材料报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办公室转农村经济科承办。
(二)农村经济科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即日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三)对涉及其他行业部门职能的项目,农村经济科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四)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条件下,农村经济科提出科室意见,转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核稿,报送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呈报送委主要领导签发。
(五)领导签批后,向提交备案企业出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同时在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开。
(六)对满足备案条件的项目,农村经济科在签收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资料不全或有需澄清事项的项目,应即时告知提交备
案企业,补充相关材料或澄清有关事实。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备案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工作制度,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仅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难也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