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报告自查奖惩制度_死因登记报告奖惩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00: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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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报告自查奖惩制度

为加强死因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死因报告时限:

1、本院医务人员对所管理的院内死亡病例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公卫科;

2、各村卫生站人员对本辖区非住院死亡病例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我院公卫科。

三、填写《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要求:

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工整。

四、医院社会卫生科每季度1次对村卫生站、每月1次对本院各重点科室给予检查。对瞒报、缓报、谎报及报告质量差者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报送上级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五、为了杜绝漏报、迟报现象,同时保障报告质量,特制定以下奖惩措施:

1、对漏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例罚款。

2、对迟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以10元/例罚款。

3、对报告质量差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元/例罚款。

4、所处罚的金额,将给予及时、准确、完整、质优报告者,以资奖励。

化州市林尘卫生院 2015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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