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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财政方面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引例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农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全民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是我们建设的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重视农民问题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改善农民基本生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探讨改革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在已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西方国家(如德国),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与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一样,能够享受到所有社会保险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限制,农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不仅建立得比较晚,而且项目不全,保障水平也很低。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表明,农民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不仅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重视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对于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农民应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在我国健全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极为必要,尤其是我国政府应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作出更多努力。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展开,农村社会保障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离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仍有很大差距,许多制度尚未成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十分突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严重失衡)
1999年,我国的财政收入突破1万亿元;2005年,我国的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2008年,我国的财政收入突破6.1万亿元。2009年我国的财政收入突破6.5万亿元,与2008年相比将增收0.4万亿。我国的财政收入成倍提高。国家统计局2007年中央财政决算报告显示: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21.78亿元,全国财政支出49781.35亿元。国家财政按功能性质分类的支出:教育支出1076.35亿元;科学技术支出999.61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02.36亿元;医疗卫生支出664.3亿元;环境保护支出782.11亿元。也就是说,只有约五分之一的财政支出直接用到老百姓身上,而从社会保障支出费用来看: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20世纪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有的社会保障费是农村人均的30倍之多(城镇居民455元,农民15元),两者差距悬殊。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近年来,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推广实施,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与农民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农村社会保障乏力、形式相对单一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大多数农民还无法享受到其他社会保障。且长期在农村实行的“五保户制度”等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医疗保障是社区化不是社会化,而且大部分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我国约有2亿多农民工,但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成为城市化的牺牲品。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他们干的是最险、最苦、最累的活,而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体,这与他们为城市所做出的贡献极不相称。而另据报道,我国党政机关每年公款吃喝要花掉2000亿,公车支出要花掉3000亿,公费出国考察还要花掉2000亿。2007年各国的行政费(即公务开支)在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排名中,中国以27.6%的惊人比重位居榜首,远远高于其他国家6%的平均值。
以上可以看出在政府成倍增长的财政收入中我国农民并没有从中得到更多的福利。也由此可进一步推理出现阶段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政府财政投入偏低和城乡分配的不平衡。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而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在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构建中承担的责任却相去甚远。在国家的立法推动和资金支持下,现阶段城镇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农村,在生活着9亿农民的农村,国家却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等为借口,除了提供一些最低水平的具有应急性质的社会救助外,将广大农民拒之于现代社会保障的门槛之外,这充分显现了社会公平机制的扭曲。由于政府责任的缺失,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不同社会群体的差距不断扩大,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仅仅能够解决农村保障对象的生存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和发展问题。资金来源不尽合理,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财政投入部分集中用于了城镇职工,农村集体经济又无力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农民参保几乎完全由个人缴费,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其次,由于农民自身的局限性,还没有在意识上树立社会保障是他们作为公民所理应享有的权利的概念,从而导致参保意识和比例较低。
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基金难以保值增值。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国家相关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给农村社保工作的建设和推进带来一定困难和障碍
一是相关部门体制呈现出高度分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统筹办法不
一、信息无法共享等弊端。在推进农村社保建设工作中,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效应,职责越位与缺位并存;
二是管理执行性责任全部由基层承担,由于地区性财力差异,导致有的地方工作经费、工作设施得不到有力保证,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当,乃至于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没有形成一支从研究到操作的专业化队伍,工作安排不科学,开展较困难。
更具调查结果显示,对政府推行社保制度建设管理力度持满意态度的仅占10%,有30%的认为一般,而大多数家庭(60%)认为政府管理水平亟待改进。这说明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城市社会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医疗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一些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农村保障,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的格局。此外,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有的借给了企业周转,有的用来投资、炒股,更为严重者利用职权进行贪污,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流失。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呈现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城乡分割、条块分割、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如优抚安置和社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管理,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管理体制的不顺,造成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虽然不多,但具体制定政策、掌握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机构却不少。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工作中经常发生摩擦和矛盾。有的项目谁都争着管,从中受益;有的项目又谁都不愿意管,相互扯皮。
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水平的低下,还集中体现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但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与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致使基金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等面临诸多风险。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农民缴来的“养命钱”,从而造成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并在农民心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亟待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缺乏,筹资渠道不合理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保农户自己集资,二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筹资渠道相对单一。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参保的集资数目就十分有限了,主要还是要靠政府财政支持。但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基数过大,政府财力有限,仅仅靠财政拨款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一部分社会投资,主要是来自企业单位投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很困难,再鼓励他们进行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这种可能性也较小。对于城市大众型企业,没有政府政策上的支持,自愿投身于这种公益事业的就更少了。资金的严重缺乏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最低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投入过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实际是依靠传统农村的集体补助和投入。但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使集体经济力量受到严重削弱,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财政能力和集体经济实力有限,已无力承担当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上相对不足
首先是在资金投入上,城市与农村很不平衡。城镇养老保险金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达90%以上,而农村覆盖率不足2.4%;其次是各级政府重视不够,宏观指导不力。虽然提出了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都是针对城镇职工的,关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于经济落后地区要不要建立以及怎样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近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农村也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最低标准的公共设施,农村的贫困发生率应该会比现在低的多。第三是政府组织的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并且体系不健全。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就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来说,由于历史原因及利益驱动,在一些地方从开办养老保险以来,保险公司从没有停止与民政部门的竞争,与教育部门联合对乡村民办教师进行保险,这势必造成农村养老保险的分割局面。
3、收缴保障基金的难度较大
以养老社会保险为例,在目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体制下,职工的养老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招用农民工的直接原因是基于比较人工成本因素的考虑。与城市职工相比,农民工在没有任何福利的条件下,工资可以更低,只要其获得的收入高于农村的平均收入水平,农民工都愿意接受工作,而且由于庞大的流动大军的压力,农民工比城市职工更能吃苦耐劳,也更容易管理。而录用一名城市职工,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高于农民工很多的工资,而且还要支付各种福利费用,养老保险费便是其中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录用一名城市职工的费用不如多招用几名农民工。因此,用人单位不愿为农民缴纳社会养老金,一旦强制推行,势必会降低农民工低人工成本的优势,导致用人单位大量减少农民工的需求数量。对于农民工个人来说,在社会养老保险金与工资收入两者之间权衡,则会理性地选择舍弃养老保险金而保住现有的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妥协,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同时处于低收入且不稳定的现实和短期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即使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农民工个人也没有动力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因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势必会陷入两难境地。
四、建议、意见、对策
1、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各地的经济发展极不均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作为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
其次,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应该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并实现和经济增长的同步、同比提高。使之明确、规范、制度化,可以长期保持稳定;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合作医疗方案,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第三,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民工就业。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金融危机使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给他们的带来很大的影响。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要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这些举措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实现农民工城乡之间的自由流转,促进农民工就业[4]。
2、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强化监督
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民投保的热情不高,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规范有密切关系。因此,要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就必须在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上下工夫。首先,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衡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是指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再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
3、强化政府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性 政府在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首要和基本的目标是进行收入再分配,追求社会公平,以维持社会可以接受的收入分配差距[5]。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是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甚至有可能是一系列不平等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只有通过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整社会经济政策,特别是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才能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同时政府应当利用其强制权明确社会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市场失灵,并将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我国国家与社会并没有完全分立,农村社会保障应当与城市社会保障一样是由具有普遍性的国家而非由特殊性的农村社会来承担的。尽管国家有时只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但是,在普遍认可国家是民主的国家、代表的是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前提下,就无法放弃国家对维护社会保障的第一主体责任。
4、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机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是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能否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各种社会保障需求的经济基础。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水平,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必须体现政府的财政责任,因为国家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鉴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承担的这部分资金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彩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以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中解决[6]。由于存在地区差异,各省(市)可自行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对现行个人账户提供配套资金的比例和数额。从农村集体经济的角度,集体也应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集体承担的部分主要来自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集体补助是不成问题的;而对于集体经济力量比较薄弱、乡镇企业又少的地区,集体补助还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克服困难,多方筹资,尽力扶持。最后,针对农户缴费难的问题,可以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步伐。5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 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走向规范化的道路,必须加快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基本法,从而使社会保障工作在农村的开展极其缓慢。那些作为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规章之间缺少必要协调,不能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导致实践中有许多问题无法可依。当前应尽快就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围、保障对象、保障待遇和标准、参保者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使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也是推进农村社会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7]。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法律监督机制薄弱,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运营的监督,导致保障基金的管理混乱,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基金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程度,根据各农村地区的现实发展状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政策,有区别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同时积极加强政府,集体和农户的合作,扩大社保覆盖面。
(二)多头并举,积极开辟社保筹资新渠道 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是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能否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各种社会保障需求的经济基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但同时,有关部门也可通过开征新的税种、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福利彩票等渠道,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开辟新的社保筹资渠道,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金紧缺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保建设的步伐。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重视农村社保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首先,高效、畅通的体制是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更加合理地实现政府、部门、家庭、个人职责切分,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建立统一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其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任务艰巨,采取内部提高职工素质与对外引进专业人才的方式,努力建设和培养一支现代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四)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对如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和使用、保障项目的标准和待遇以及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农村社保的法律建设,强化农村社保的法制性无疑是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1、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由于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效果和执法监督力度。近年来,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呼声很高, 但大多数人出发点仍放在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缺少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根本算不上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 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都是在“工业化”经过一段相当时间以后, 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开始启动的。目前我国工业化已进行到中期阶段, 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 已具备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时机和条件。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看,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主要应该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要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 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商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险法等;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 鼓励与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
2、当前的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优抚五个方面。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是“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 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 应重点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我国农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 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 不可搞“一刀切”。当前的目标是, 先在农村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同时对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争取到2010 年, 农村低保制度覆盖到全部农民,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覆盖一半以上的农村居民,然后用10-20 年的时间,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操作上, 在经济发达地区, 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 并逐步完善与提高;在中等发达地区, 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 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全面推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目前重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 搞好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 以后再循序渐进地全面展开。在保障资金的筹集上, 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形式。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参保三方。在具体操作上, 应根据各地发展水平来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如 : 经济发达地区, 国家财政投入可适当少些, 主要由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 由于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积累比较弱, 国家则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鉴于我国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共同负担,而由于乡镇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 保障资金实际上难以落实的情况, 今后这部分资金应来源于财政 , 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此外, 要多渠道扩大社保资金的其他辅助来源, 如发行彩票、组织捐赠、义演等慈善活动, 依靠民间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征地、卖地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应主要用来回馈农民, 用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提高农民的福利。在保障对象上, 全体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近期应当抓紧优先解决4000-6000 万失地农民、1.2 亿外出农民工和8000 万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 国家应积极发挥好应有的职责,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 具有非盈利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一制度要求政府牵头, 统一政令, 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引导。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 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对社会统筹的基本社会保险部分实行强制征缴;二是加大财政对社保投入比例, 改变目前用于社保的财政支出份额偏低状况;三是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实施机制, 规范基金管理, 确保基金安全;四是要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 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不断调整,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 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看, 国家应抓紧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 解决权益与责任不对称问题。要防止一些部门或某些人打着为农民建社会保障体系的旗号谋求自身利益。第二,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建立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社会保障金转移机制。第三, 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可持续性问题, 不但要防止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而且还要使社会保障基金能够获得稳定的增值。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会给国家带来比较大的财政压力, 但与漠视农民利益的后果相比,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不但必要而且迫切。为了社会的和谐和公平, 也必须重视保障农民的利益。
第一, 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 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同时, 要广开融资渠道,可考虑将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业税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渠道。
第二,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要打破城乡分治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框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 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明确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保障方面。要适当增加集体补助。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 增收节支, 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村集体对农民的补助能力, 并制定相应的办法规范村集体对农民的补助。
第三, 要引导和鼓励农民自身积极投入参保。要完善补贴政策, 提高政府和集体对农民参保的补助比例, 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农民参保。建立农民个人账户, 将政府和集体的补助连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归到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上, 按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总额确定保障基金发放标准,让农民有安全感和自主性, 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1.增大财政支出投入。中央财政要加大农保支出,为农民提供养老补贴;还要大力支持较贫困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资助,并逐步提高对农民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以促进农民的生活和健康水平;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基金,用于补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调整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确立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 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分工和财政责任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确保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建设性和竞争性支出,尽量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重。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必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从而建立对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地方各级财政要承担农村养老保险、低保和新农合的筹资责任,按时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农保经办管理工作经费,促进制度健康发展。
3.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首先,在农村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应尽快扭转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各级财政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农保投入,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进农民福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拿出专门款项用于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现公共财政面向全体公民(城乡)而不是仅仅面向城镇居民的职能回归。其次,从重点项目入手,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公共卫生体系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谓的“统一”,是指统一的整体制度体系,不同的保障水平,灵活的保障方式;最后,从长远来看,要随着我国财力的增加适当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持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接轨。
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网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财政投入,建立横跨农村低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多项业务,纵接县、乡镇、村的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人缴费与待遇享受,实现优化管理;要加大对人力的投入,按业务量核定经办系统的编制,明确经办系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保证经办力量。
5.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责任。农村社会保障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说明它应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政府应承担相应的筹资责任。其中,农民养老补贴和五保供养应由政府买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对参保者给予一定的补助,并支付经办管理成本(包括全额支付人员工资、工作经费,承担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等。
(一)明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改革的目标定位,加大国家财政的投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目前,政府和学术界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问题,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占主导地位的意见仍是主张农村社会保障应该单独发展,认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近期应该相对独立的发展。由于政府没有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系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的说明,导致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模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至今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未形成整体的框架,也没有渐进推进策略的根本原因。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建立和完善依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政府的实际推动。这种支持与推动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建立、改革和完善的基本动力。这种支持与推动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特别是社会救助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的重要原因。相对于城市而言,按照国际经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更需要也更应当得到国家的支持。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相对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支持明显不足。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村居民从正式制度中得到的保障待遇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国家和政府未能像对城市那样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速度缓慢的最基本原因。此外,目前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平衡加大、差距明显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与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不及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