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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督办落实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推进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大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的落实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公开电话督办落实制度如下:
一、督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是市长公开电话的督办机构,配备专职督办督查人员;各镇、街、开发区,市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各单位情况建立公开电话办理及督办机构,形成公开电话办理网路。
二、督办机构职责
(一)对 市及我市受理的情况和问题,准确、全面地记录,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交办事项进行分流;
(二)对交办事项,交办时对办理单位要提出明确要求,限期办理;
(三)对受理的办理事项应掌握办理进度,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要进行催办、督办;
(四)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统一的交办机制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通过电话联系、领导批示通知单等形式对受理内容进行分办,对领导批示事项限定时间,建立台账,实施督办。
(一)承办单位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指导思想,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一般件办理不超过7天,市长批示件不得超过3天,急件要当天办理、当天落实;对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向办公室督查科作出文字说明;
(二)做好办理过程情况反馈。各种交办件办理落实后,承办单位要以文字或电话汇报形式向公开电话办公室反馈,承办单位不反馈或乱传递的视为没办理。
五、办理结果要求
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相关单位要按照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有关要求仔细认真地把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回重办。
(一)反馈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没有承办单位名称,没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等),要退回重办;
(二)反馈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如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办非所求、敷衍搪塞、没有政策依据等),要退回重办;
(三)被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退回重办的。
六、在承办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一)同一交办事项,因反馈不符合要求,被连续三次退回重新办理的。
(二)未按要求书面反馈的,未按规定时限反馈,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在办理过程中方法不得当,不尊重群众,太度生硬,受到群众投诉和引起不良影响的。
七、在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
(一)重要事项不按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交办事项办理不积极,不负责任,催办后仍不办理、不反馈,从而影响整体工作,损害政府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