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中的百分数、房地产制度日期汇总_房地产设计部制度大全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5:18: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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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的一些数据

1、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4项成本因素为基础计算,经济适用房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23、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m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4、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1)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2)征用农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5、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

平均年产值的30倍。

6、超过开工满一年未开工的,按地价款的20%以下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无偿收回土地。

7、置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面积1/3,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8、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

9、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开发中为30%)

10、出让土地转让:必须同时具备:

一、属于房屋建设的,除出让金外,实际投入资金应占全部开发投资额的25%以上;

二、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它建设的用地条件。

11、商品房面积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有权退房。

12、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13、商品房预售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14、依法对抵押物拍卖的,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在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15、商品房最低保修期(开发商)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屋面防水3年 管道堵塞2个月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供热供冷1个供热冷期

商品房最低保修期(建筑单位)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1 日起计算:屋面防水5年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供热供冷2个供热冷期。

16、置业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实有资本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最大担保额度:担保大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30倍,超过30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17、咨询收费:

口头咨询费:双方协商议定;

书面资询费:普通咨询报告每份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一般不超过资询标的的0.5%.房地产评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房产100万以下5‰;101—1000万2.5‰;1001—2000万1.5‰ 宗地100万以下4‰;101—200万3‰;201—1000万2‰;1001—2000万1.5‰

18、房地产经纪收费:

租赁代理:无论租期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一次性收取

买卖代理:成交价格的0.5%~ 2.5%,最高不超过3%。独家代理,由双方协商,但最高不超过3%

评估、经纪收费,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

19、物业管理:

1)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要有20%以上业主提议

2)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但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大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4)须持投票权2/3通过的事务:

① 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③选、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筹措方案的决定

5)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名的单数业主担任。6)业主大会应当由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会议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7)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8)维修基金:

①商品房,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多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20、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交纳标准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21、住房公积金:

1)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2)缴存比例:指缴存公积金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3)职工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该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3倍。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下当年6月30日。

4)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22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注册资本100万。《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22、勘察设计企业分三级

项目经理资质分一至四级

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乙两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分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工程师资格分一级、二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临时资格四类。100万—70万—40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500万—50万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勘探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项资质

房地产制度日期汇总(总结复习增强记忆)

2日

1、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2日。拍卖公告于拍卖前7日,房地产于半个月至一个月。5日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估价结果5日内,申请复核;

2、原估价机构收到复核申请5日内答复;

7日

1、拆迁估价: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估价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起5日内给予答复,结果改变的,重新出具报告,未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的,受托机构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5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2、房地产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3、登记机关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在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0日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拆迁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给与答复;

2、征地,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3、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代管的维修资金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日内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4、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3 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

6、不良行为纪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系统管理部门。

7、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的投诉在15日内反馈意见。15日

1、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延期; 拆迁部门10日内给答复,延长暂停期不得超过1年。

2、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4、登记发证时限:注销登记:15日;

5、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拆迁行政裁决,终结裁决: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20日

1、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批,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

1、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审查

2、征地,县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3、拆迁行政裁决应当由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4、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5、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6、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8、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9、登记发证时限: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30日

10、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11、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预售合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2、房地产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13、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或签定抵押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特殊原因的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期限。

14、业主委员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名单等材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验收。

16、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4 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

17、估价师续期注册的,注册管理初审机构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续期注册的决定。准予许其续期注册的,应在30日内报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18、准予变更注册的,应在30日内报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19、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20、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2个月

1、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之一:未在60日内支付全部地价款。3个月

1、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在裁决书送达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5、房屋转移登记,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6、房屋初始登记,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登记。

7、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使用权变为国家土地,申请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30日内作出,对注销登记15日内作出。

8、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6个月

1、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2、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应办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出让年限。

3、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而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补发房屋权属证。

4、人为终止租赁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公有住宅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5、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 免征房产税; 1年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当取得证书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开发企业设立条件,注册资本100万。

2、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6、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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