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监局关于落实广东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_广东省保监局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5:13: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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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广东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7〕224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落实我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是《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具有强制性、连续性、基础性的特点,对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提升保险营销员诚信及服务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把落实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作为近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

二、广东省辖内(不含深圳,下同)的继续教育培训采取以网络教育为主,集中教育为辅的形式。各保险公司应引导、鼓励、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时跟进所属保险营销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进度,避免大量保险营销员因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要求而未通过展业证年审从而不能从业的情况出现。

三、目前,经我局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由上述机构开具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将作为我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各保险营销员可参加经中国保监会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保险公司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经广东保监局公告以外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应事先向我局报告。

保险营销员参加未经中国保监会或广东保监局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证明不作为展业证年审、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四、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深圳永兴元科技有公司应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如实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继续教育培训是我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的必要条件。从2008年4月1日起,我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将审核其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对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要求的,其展业证年审不通过。对2008年4月1日前参加展业证年审的,其继续教育培训将不作为年审的必要要求。

各保险营销员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对2008年4月1日前参加展业证年审的,其在2008年4月1日前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可进行累计,并计入下一年度年审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六、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的宣传、发动、组织、推进等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上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报告。

七、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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